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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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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甲等人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1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5、2011年4月5日晚上,任某甲接被告人李某甲电话,得知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在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固寨村吃饭时,因李某甲在贾某丙的厨具门市部门前解手与贾某丙、孙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遂纠集张某丁等人持砍刀开车到贾

5、2011年4月5日晚上,任某甲接被告人李某甲电话,得知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在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固寨村吃饭时,因李某甲在贾某丙的厨具门市部门前解手与贾某丙、孙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遂纠集张某丁等人持砍刀开车到贾某丙的厨具门市部前,用砍刀刀背将孙某乙打伤。任某甲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让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共同赔偿了孙某乙8000元钱。事后,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弥补损失,和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到贾某丙厨具门市部,采取威胁、不让营业的手段,敲诈贾某丙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任某甲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因为在古固寨加油站附近一个商店门口尿尿被人发现与人发生争执,被对方几个人打了。当时李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就带着张某丁、新新(姓任)过去了。我当时还带了一把长把大刀。到那后我见李某甲、李某戊、海滨都在,我就问李某甲谁打的他。他指了对方其中一人。我就用带去的长把大刀朝那人背上打了几下,把那人拍翻了。之后我们就走了。后来这事我赔偿了对方一些钱,不是一万就是八千元,把这事调解了。我们赔偿过对方钱后,李某甲又带人去找商店的人说事了。当时李某甲给我说过这事,但具体李某甲怎样和商店的人说的我不清楚,后来商店的人带着钱通过我的一个熟人任某子来找我说和这事,商店方的人出了有四五千元钱,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

〈2〉李某甲供述:事后,我带群波、任新新、李某卯、赵某戊、李某戊、位同又去找卖家电的老板了。我当时对他们说“我挨了顿打还赔了8000元钱,你们得给我个说法,不给说法就把店门关了。”当时说过后,过了几天,那家店主托了新乡市一个叫仓明的人找我舅任某甲说和这件事,然后由那家店主把8000元退给任某甲了。这事在我带人找过那家老板后,我舅任某甲打电话问过我为啥去找对方的事,并且让我看着办。

〈3〉程某某供述:事后李某甲和我到古固寨那家卖家电的门市部了,到了那里以后我们对门市部的老板说,是因为他们的事而打的架,我们也被打伤了,对方伤了就让我们赔钱,可我们伤却没人赔钱,这不行。后来那个老板托个中间人找到李某甲的舅任某甲,给我们说好话赔了我们一万元钱。

2>证人任某子、魏某乙、贾某甲、梁某某证言:李某甲在贾某丙门市部(在古固寨街上)门口尿尿,李某甲把一个人打伤了,李某甲赔了那个人一些钱。后来李某甲就去找贾某丙的事,贾某丙害怕了,贾某丙就想把李某甲赔人家的钱给了李某甲,于是我从中说和,贾某丙给了李某甲8000元钱,李某甲就没再去找事。

6、2011年8月份,裴某某(另案处理)的汽车在新乡市东干道张某卯的汽车维修部维修玻璃时被盗,后裴某某自己找到被盗车辆。裴某某以车是自己找到为由,采取不让门市部正常营业的手段,强行向张某卯索要六万元寻车信息费。张某卯找到被告人任某甲帮忙解决此事,在处理此事过程中,被告人任某甲趁机利用其恶名伙同裴某某强行向张某卯索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2011年夏天,卫辉的李俊给我打电话,让其一个朋友张某卯在成祥宾馆开一修理玻璃店,有人在其店修理小车玻璃,车在玻璃店门前丢了,对方让张某卯拿六万元钱。我到那一听这情况,知道对方的人叫裴某某,是王某丁的小弟。对方是一辆白色本田轿车,价值至少有十几万元,可对方只要六万元,这中间肯定有问题。当时对方一直让张某卯赔钱,围住张某卯的玻璃店门。张某卯承诺我给其平事,给我两万块钱,我让张某卯报警立案,调取监控。第二天在新乡市北环把车找到了,有一个轮胎没气了,这样这件事就了了。张某卯给了我两万元钱,当时是张某卯把钱给我送到了家。

2>被害人张某卯陈述:小顺说给我帮忙前,说不要任何好处费,只是说到最后请他吃个饭就行了。但中间小顺说叫我给裴某某两万块钱了事,我就把两万块钱给小顺,让小顺给裴某某,但到第二天小顺就赖账,说这两万块钱是给他自己的好处费,让我在另外给裴某某三万块钱了事。

3>证人张某未证言:小顺就让我父亲给小顺两万元钱就算了。于是我和我父亲拿到两万元钱到南干道龙士达门口给了一个胖子,后来小顺说这钱是他跑腿的钱,小伟没得到钱又去我的店闹事要钱,我父亲没法只好又拿出三万元钱,给了小伟。

综上,被告人任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3起,涉案金额34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49000元;被告人祁某某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51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共计23000元;被告人任某乙参与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1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共计13000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10000元。

八、故意伤害罪

2011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任某甲接到其侄妻董某某电话称,其侄马某丙与贾某丁合伙在新乡市黄岗开设一个“四挂四”赌场里,与被害人张某申在赌场上因赌博发生了争执。任某甲遂将张某申叫到新乡市牛村市场附近处,持伸缩棍将张某申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申的头部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我就从鸿文小弟手中夺过伸缩棍,向建民头上夯了一棍,将其头部夯流血,随后建民自己开车去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了。

2、被害人张某戌陈述:小顺拿着伸缩棍往我头上打了几下,把我的头打流血了,流到脸上了,然后我就走了,在医院住了半个月,花了六千块钱。

3、证人证言

1>马某丙证言:任某甲和鸿文动手打了张某申,将张某申的头部打伤。

2>董某某证言:听说任某甲拿铁棍朝那人头上摔了几下。

3>刘某甲证言:任某甲和鸿文把在衫衫赌场内找事的年轻孩打了一顿。

4、鉴定意见,证实张某申的头部伤情为轻伤。

九、非法拘禁罪

1、2012年初的一天大约7、8点钟,被告人任某甲接到被告人任某丙的电话称:在新乡市洪门镇陈庄村发现偷狗的嫌疑车辆。遂后,被告人任某甲便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陈某乙和张某丁、任某丁等人开车追偷狗的嫌疑车辆,在偷狗的车辆跑到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固寨村撞在路边花池上把车撞坏、偷狗的人下车逃跑之际。任某甲遂安排手下刘某甲等人将偷狗的车辆拖走。被害人武某某在跳墙逃跑时脚被摔伤无法行走,被任某甲及其手下抓住,任某甲指使手下陈某乙、张某乙等人将武某某强行拽入车内并带到任某甲家中,任某甲和刘某甲、郭某甲、陈某乙及被告人任某丙等人分别对武某某进行殴打,任某甲又专门安排手下陈某乙、郭某甲、任某丙专门看守武某某不让其逃离。后在武某某一直求饶下,直到当天晚上十点左右,任某甲才开车将受伤的武某某扔到原阳县中医院门口后离开,非法限制武某某人身自由长达十一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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