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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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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甲等人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张某� ⒋弈臣住⑼跄臣住⑷文骋摇⒊棠衬场⑷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张某丁、崔某甲、王某甲、任某乙、程某某、任某丙、陈某乙、郭某乙、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崔某乙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郭某甲、张某甲、崔某乙、张某丁、王某甲聚集多人进行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张某乙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李某乙、张某丁、崔某甲、郭某乙、陈某乙、王某甲、崔某乙、李某丙、郑某某、李某丁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祁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张某丁、陈某乙、任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丙、郭某己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张某丁、任某丙、刘某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崔某甲、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任某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进行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丁、崔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延年

审判员  付学堂

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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