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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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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甲等人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1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11、2012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任某甲接受彭某甲的求助,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丁前往获嘉县城,威胁刘某戌、木某某和兰某某来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告状,将木某某和兰某某来的工作毁掉,使木某某名誉受损,

11、2012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任某甲接受彭某甲的求助,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丁前往获嘉县城,威胁刘某戌、木某某和兰某某来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告状,将木某某和兰某某来的工作毁掉,使木某某名誉受损,迫使木某某将扣押的彭某甲的奥迪轿车和先前向彭某甲索要的五万元现金退回,并将彭某甲放走。事后彭某甲付给被告人任某甲30000元现金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任某甲供述:我和胖涛、宝强、刘某甲开我的丰田汽车去获嘉一个宾馆后,当时任某己的老乡已经给过那妇女五万或十万元了,我们找那妇女协商,那个女的不同意退钱。我们当时对那妇女说如果不退钱,我们就到刑警队去报案。另外我还说要到督察队去告那妇女的亲戚,如果报案工作就没有了。那妇女害怕了,最后把钱也退给任某己的老乡了。那妇女退过钱后,任某己的老乡给了我一万元的好处费。

〈2〉刘某甲供述:任某甲就带我和胖涛一块去获嘉县城那个宾馆后,由于这个女的的大伯是获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就跟任某甲协商这个事,任某甲就说:把车和五万元钱还给我们后,最少再拿三万块钱了事,不拿就去告到刑警队。最后这个女的把东西和五万元钱退了。事后,姓任的老乡给了任某甲三万块钱好处费。

〈3〉张某乙供述与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供述一致。

2>被害人木某某陈述,证实任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等人将她堵在宾馆里,还威胁要将他带走,让她把车钥匙交了,把钱退了。她最后打电话告诉了家人,并经派出所调解了。

3>证人证言

〈1〉彭某乙证言:证实为了解决他和木某某之间的纠纷,他通过任某甲将其车要回,事后被任某甲要走三万元。

〈2〉任某戊证言,证实了他介绍任某甲帮助彭某乙将其奥迪车从受害人木某某的手里要回的事实。

〈3〉刘某戌证言:2011年年底的一天,其女儿打电话称被困在国泰酒店的大厅里,旁边有几个黑社会的说要把她拉走。我在电话里听到她口气是边哭边说的,挂了电话我就赶紧给社区民警兰警官打电话说明了情况。

〈4〉兰某某来证言,证实他接到木某某母亲的电话,就到酒店大厅里,见有四五个人围着木某某,就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4>书证杨伟出警证明、接出警登记表,证实受害人报警的事实。

12、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任某甲为了帮助其姐任某已承包卫辉市孙杏村乡张武店村中铁十九局集团石武客专项目部的彩板房建设工程,但孙某甲与项目部已签订了该彩板房工程建设的承包合同。因在2008年10月份,中铁十九局集团石武客专项目部四分部租用了马某甲在卫辉市孙杏村乡张武店村承包的一块苗圃地,用作建设石武高铁工程的项目部及料场,马某甲为了讨好任某甲便伙同任某甲一起承包了项目部建设的地面硬化工程。当孙某甲开始进料施工时遭到任某甲及马某甲以该项目部建设租用的是马某甲的苗圃地,里面的工程均应由他们建设为由进行阻止,孙某甲以已签订合同为由继续施工,任某甲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师某甲和杜某甲、张某丁、张某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持械赶到工地,将孙某甲已卸到工地的彩板房用料抬出工地扔到路边沟内,阻挠孙某甲施工,之后又安排师某甲、林某某等人在工地站场阻止孙某甲施工,直至2008年11月21日孙某甲被迫退出了该项工程,任某甲才让站场人员撤离。后由任某甲安排马某甲与项目部重新签订了彩板房价值121600元的合同,并交由其姐任某已进行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搅拌站要盖彩板房,但是卫辉当地有个人也想干彩板房这个活,并且把料都卸到了工地。我想让我姐干这活,我就喊了王某庚,王某庚喊了十几个人,坐出租车往搅拌站工地去。我就让王某庚他们把卫辉那人卸的料都抬出来扔到工地外面了。这个彩板房工程最后还是我姐干了,卫辉那人最后也没干成。当时还有师某乙、张某丁、杜某丁,小光叫的人参与此事。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任某甲为了争到彩板房工程承包权,二次纠集人员到工地阻扰对方施工,迫使对方退出承包经营活动的事实。第一次参加的有张某甲和张某乙;第二次有张某乙等人。任某甲给参与阻扰施工的人员支付租车费,并请吃饭。

〈3〉被告人师某甲供述,其中一辆面包车上装有木棍,见有两三个人从车里往外拿。到天快黑的时候任某甲领着十几辆出租车过来了,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后李某癸他妈让我和刘某甲把院里面的彩板抬出来,然后我们七八个人把彩板从院里面把彩板扔到工地外面路边坑的斜坡上了。

2>被害人孙某甲陈述:我承包了中铁十九局集团石武客专项目部四工区的彩板房工程,但任某甲带年轻孩不让我施工,把我的材料都扔到了路边,我被迫退出承包,造成停工和经济损失。

3>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甲证言:当时中铁十九局项目部租我苗圃的时候曾经口头许诺,除了料场地面硬化的工程,还有活动板房的工程也可以让我做,现在这个卫辉人要来做,我肯定不愿意。我知道任某甲在新乡市有名气,孬的很,住过监狱,手底下也有一伙人替他做事,他出面能摆平事,把他叫过来帮我把这个卫辉人撵走,让他干不成。任某甲带了六七个人,其中一个叫张某丁。卫辉人看这彩板房工程也干不成,就把路边放着的彩板拉走了,不干了。我和任某甲姐姐任某已和中铁十九局项目部签了合同,我俩把这个彩板工程承包了。

〈2〉证人任某已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左右的时间,通过任某甲将工程项目部料场内的彩板房生意争过来。

4>书证合同及出警证明,印证了任某甲强行将彩板房工程争到手后,由马某甲签订合同,交由任某已承包的事实。

七、敲诈勒索罪

1、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得知被告人李某甲从延津县赌博回来,路过新乡市关堤乡中石油新乡9号加油站加油时,营业员刘某亥错将汽油加成了柴油,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任某乙,采取堵住加油站不让前来加油的车辆加油,使加油站无法正常营业的手段,敲诈加油站13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任某甲供述: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在关堤乡的一个加油站,一个小妮给车加错了油,要我过去看看。我带着张某甲、张某丁开车去那个加油站。我让加油站先把我的车修修再说,在没有把这个事处理好之前,加油站先停止营业。后来加油站的经理通过彦彬说情,赔了我10000元现金,免费给我卸了二十立方米大沙,这件事才算结束了。参与人员有我、张某甲、张某丁、李某甲我们四个。

〈2〉李某甲供述:任某甲带着我和保军开着车去那个加油站。任某甲就说,你们都先别干了,先把我的车修修再说,在没有把这个事处理好之前这个加油站先停止营业。

〈3〉张某甲供述:任某甲让我和他过去,当时去的人有李某甲、张某辛、任某辛,到加油站后任某甲让加油站必须给他个说法,否则加油站停止营业。任某甲让我和李某甲在加油站看住,不让车辆来这个加油站加油。

〈4〉任某乙供述:李某甲带两三个年轻人在加油站,他们把加油站的进口给堵住了。车进加油站加油,他们就上前拦住车,不让来加油的车进加油站。

2>被害人刘某亥陈述,证实给李某甲车加错油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陈某乙证言:任某甲安排李某甲、李某亥、李某戊到加油站把门堵了,不让营业,堵了有几天。听说加油站的人赔了我干爹两万块钱和一些水泥大沙后李某甲他们才离开,让加油站正常营业。

〈2〉刘某甲证:听说任某甲、李某甲带人敲诈加油站一万元左右的现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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