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郭某戊供述:郭某甲让王某丙上车,王某丙不上车,说是害怕我们打他。郭某甲就上前拉王某丙,还动手打了他几下,郭某丁和朋朋也下车去拉王某丙上车,王某丙不上车。这中间,郭某甲和王某丙先后接了一个电话,接过电话后,他们三个才把王某丙拉到车上。 〈4〉被告人任某甲供述:证实其伙同郭某甲将受害人王某丙拉到焦作,非法拘禁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我当着任某己的面,要求郭某甲把我给他打的54000块钱借条给我。我把40000块钱给郭某甲,郭某甲就开始对我大骂,然后就用肘、膝盖、拳头对着我的头进行殴打。郭某丁和鹏鹏分别拉着我的两手,让我不能动弹,打我大约有两、三分钟,郭某甲就让郭某丁和鹏鹏把我弄车里拉走了。郭某丁和鹏鹏就抬着我往车跟前去,到车跟前后,我把着车门拒不往车里进,郭某甲就用脚跺我的手,我还是不松。他就给任某甲打电话,说他让我上车,我不上车。任某甲就让我接电话,任某甲在电话中说:“你是为龙吧,你现在在电话里啥也不要给我说,马上跟郭某甲过来见我。”我说我有事,不能去,把钱给郭某甲算了。任某甲说:“你想怎了,你想让我亲自去哩。”然后就把电话扣了。这时郭某丁搂着我的腰把我拉到车里,然后把门关上,把我拉到了郭某甲家里。任某甲也在郭某甲家中,在郭某甲家呆有三十多分钟,任某甲和郭某甲开着任某甲的车把我拉到焦作一个狗场瞧狗。在狗场停有一个多小时,他俩又把我拉回来。在回来的路上,俺妈给我打电话,说把40000块钱准备好了,在三七一医院门口等我。任某甲和郭某甲就把我拉到三七一医院门口,下车时俺妈看见我被打伤,就不给他们钱,他们就威胁我妈,我就去三七一医院住院了,到现在也没有把钱给他们。 3>证人曹某乙证言:2012年10月18日吃完中午饭我儿子王某丙和郭某甲约好在市体育中心那还钱,直到天黑约19时许,我给我儿王某丙打电话,他说从焦作回来了。我儿子王某丙和另外五六个人从两辆车上下来了,他说头痛,说他们打他了,我就带我儿子在371医院看病了。我看我儿子有一只手背上的皮破了,我还摸着他头上后部有个疙瘩,在371住了七八天院就出院了,花了两千多元钱。 十、诈骗罪 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任某甲明知被告人刘某甲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豫GAP836)是按揭贷款购买,银行贷款并未还清的情况下,伙同刘某甲找到被害人李某甲寅,谎称做生意急需用钱,以抵押按揭购买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的方式,向李某甲寅借款二十万元,并承诺三天后还清借款二十万元,但事后他们将该钱用于赌博输掉,至今未将该借款归还给李某甲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任某甲供述:2010年春天,刘某甲赌博把钱输光了,急着用钱,他有辆尼桑天籁轿车,看能不能抵押出去。他通过疤瘌四和张某乙找到我,给我说了这件事,我找到新乡市名门KTV的老板的三哥(姓李),最后以二十万元抵押给三哥了。 2>刘某甲供述:2009年或2010年的时候,任某甲让我到他的“四挂四”牌场赌博。我当时输了六、七十万元钱,这些钱是我欠任某甲的。那时候我才按揭买了一辆尼桑天籁轿车,当时任某甲追着我要钱,和我商量让我把新买的车抵押了,我当时同意了。然后任某甲带我去找新乡市一个叫三哥的人,对三哥说我做生意等用钱,把这辆新车抵押给三哥,借他20万元钱。当时并没有对三哥说车是按揭购买的,我也没有对三哥说车是按揭购买的,当时三哥见有车抵押,就借给了我们二十万元。借出二十万元钱后,任某甲说这钱让我和他合伙再去赌场赌赌看,我当时同意了。结果这二十万元钱又输光了。当时车款只还了半年左右了。抵押过后,只还了两个月就不再还了。当时我和任某甲一起抵押的,任某甲知道车是按揭购买的,但我们都没把这情况给三哥说,三哥不知道是按揭购买的。 2、被害人李某甲寅陈述:2010年夏天,我的一个熟人找任某甲做中间人,介绍一个叫刘某甲的人从我这借走了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当时任某甲说刘某甲是延津县哪个村的村长,急用钱,从我这借贰拾万元,三天后还我。怕我不放心,任某甲说让刘某甲把他的一辆尼桑天籁轿车压到我那。我当时想着任某甲做中间人,又有轿车抵押在这,就没有多想就同意了。结果把贰拾万借给刘某甲后,我却咋也找不到他俩。我就一直找任某甲,可感觉他好象就在躲着我一样,给他打电话基本上都不接,就是接了,我一说还钱的事,就搪塞我说他催催刘某甲,让他抓紧还钱,就这样一直拖了一年多。到了2012年5、6月份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情况下,我听我一个朋友(他认识刘某甲)说,刘某甲押给我的那辆车是一辆按揭的车,他根本就没有付清车款,而且听说是卖车的还是厂家在一直找着刘某甲,可能因为刘某甲就没有还车款。我去找小顺了,问他为啥把一辆按揭的车押给我,我当时非常气愤,说是要报案。小顺当时一直劝我说不让我报案,说刘某甲不还,他把钱给我还上。我质问他知道不知道车的情况,他说知道,我问他那你知道为啥还押给我,是啥意思,那不是坑我吗?小顺当时光是赔不是了,保证说今年8月底还我。8月份之后,我再找他俩,就又找不到了。之后,就再也没有接过我的电话了,我来报案了。 3、书证借条、及银行提供的按揭手续,证实该车辆情况。 十一、开设赌场罪 1、2009年底至2010年初的一个多月期间,被告人任某甲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和张某丁、刘某丙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关堤、新乡县古固寨一带开设地下流动“四挂四”赌场,并安排张某丁负责记帐,郭某甲负责出售香烟、饮料和食物,李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丁、刘某丙负责服务、看护赌场。被告人王某乙为了利用任某甲的恶名赚取一些非法利益,主动与任某甲合伙开设赌场,并共同安排被告人刘某乙、任某丙等人负责报锅抽水。任某甲和王某乙负责召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赌博方式为用麻将牌玩“四挂四”,锅底至少1000元,上不封顶,每锅按10%抽水,每场抽水3万余元,共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任某甲供述:2009年秋后,我在其它地方赌博看见他们的赌场也怪挣钱,我和瘦孩儿商量了一下,我们俩就单独开一个流动赌场,在洪门、关堤、古固寨一带来回找地方开设赌场。我们开设的“四挂四”赌场也是有分工的,我和瘦孩儿负责找适合赌博的地方以及联系赌博人员;云山和任某丁(即任某丙)负责报锅抽水;保强负责记账,郭某甲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料和吃的东西;国强(姓王)负责在赌场上开关门,瘦孩儿安排专车接送赌博人员。每锅我和瘦孩儿从中抽取10%,张某甲、李某甲、胖涛、张某丙、疤瘌四在场内混混头、看看场。一般只要在赌场上帮忙的,每人每次给100元现金,给接送车辆的司机每人每次200元或300元现金。我和瘦孩儿开的赌场是500元到800元的锅底,赌场上我们赌场每天我和瘦孩儿至少都能抽七八千元现金,从开赌场到结束我和瘦孩儿总共抽了有十五六万元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