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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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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甲等人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6月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6月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师某甲又名师某乙,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逮捕,于2014年6月27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丙,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瘦孩,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于2013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又名云山,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于2013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丁,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于2013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戊,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于2013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己,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7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0日被逮捕,于2013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丁又名老明,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7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任某丁,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10日被逮捕,于2013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等三十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延刑重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崔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丁、崔某甲、郭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任某甲自幼喜欢争强好胜、打架斗殴,长大以后,为了树立自己在社会上的恶名,扩大其社会影响,其便在社会上结交大量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在监狱服刑期间,为了将来出狱后能在社会上树立自己更大的恶名,便积极主动拉拢狱友刘某甲、崔某甲等人。1995年出狱后,任某甲为尽快在社会上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自己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其便通过结拜弟兄、拉拢狱友、结交朋友以及以家族势力为纽带等方式积极招揽了社会上一些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其组织成员。为了显示其恶名和强势地位,任某甲于2004年组织其手下人员张某丁和陈某甲等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在新乡县古固寨与他人进行斗殴,在别人逃跑示弱的情况下,任某甲持弩将人射伤致使多人受伤,为此任某甲和其手下张某丁和陈某甲等再次入狱。任某甲为了壮大自己的力量,在监狱服刑期间,再次积极主动拉拢狱友陈某乙、景某某等人,并将陈某乙认为义子。同时,其手下人员多次到监狱看望,并共同出钱供其在监狱内挥霍享受,以便自己将来在任某甲出狱后能得到任某甲的赏识和重用,致使任某甲在监狱服刑期间生活安逸。更有甚者,任某甲于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当天,一百余人驾驶三十余辆车前去焦作监狱门口迎接,后在新乡市一豪华酒店为任某甲接风洗尘,场面之隆重、社会之影响可见一斑。出狱后,为了能够在社会上攫取大量非法所得,组织手下人员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抢揽工程、干扰工程施工、替人要债、摆平事端等,从而攫取了大量非法所得供其组织犯罪所用和自己享受。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任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另案处理)、郭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张某丁、崔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曹某甲(另案处理)、任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郭某乙、陈某乙、李某戊(另案处理)、杜某甲(另案处理)、张某戊(另案处理)、李某己(另案处理)、银某某(另案处理)、任某丙、师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扩大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和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任某甲组织手下人员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影响了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的特征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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