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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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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甲等人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1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刘某甲供述:2009年冬或2010年春任某甲和瘦孩在洪门、关堤一带开始开设流动赌场,当时任某甲和瘦孩儿开设是“四挂四”赌场,任某甲和瘦孩儿还负责叫参与赌博的人,并且安排专人在外边放哨,安排专车接送人,云

〈2〉刘某甲供述:2009年冬或2010年春任某甲和瘦孩在洪门、关堤一带开始开设流动赌场,当时任某甲和瘦孩儿开设是“四挂四”赌场,任某甲和瘦孩儿还负责叫参与赌博的人,并且安排专人在外边放哨,安排专车接送人,云山在赌场中负责报锅抽钱,任某丁也负责报锅收钱,保强负责给任某甲记录放出的高利贷,郭某甲负责卖烟、饮料和吃的东西,张某甲、李某甲、胖涛、张某丙、疤瘌四等人负责在赌场看场。每锅任某甲和瘦孩儿从中抽取10%,他们这些人在赌场干,任某甲给他们开有工资。开设赌场的时间有两个月左右,光这俩月抽钱至少都得一二百万元。

〈3〉李某甲供述:任某甲和瘦孩儿负责叫参与赌博的人,并且安排专人在外边放哨,安排专车接送人,云山和任某丁负责报锅抽水,郭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提供香烟、饮料和食品,张某丁负责给任某甲记向外借钱的账,有时还替任某甲招呼着赌场,每锅任某甲和瘦孩儿从中抽取10%,我和胖涛、张某甲、疤瘌四、张某丁在场内混混头、看看场,每天给我200元现金,

〈4〉张某甲供述:任某甲和瘦孩合伙在我们洪门、关堤这一片的几个村开设流动赌场,赌的方式是四挂四,我是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每天夜里给我贰佰元。在赌场上帮忙的有任某丁、刘某甲卯、郭某甲、张某辛、刘某戊、张某丙、师某丙(明明)、胖涛(张某乙),他们在赌场上也有分工,刘某甲卯和任某丁负责报锅抽水,郭某甲负责在场上卖烟、水和吃的东西,张某辛负责记账,及场上谁借多少钱,刘某戊、张某丙、师某丙也有安排,但具体负责啥我就不清楚了,他们这些人在赌场上帮忙。

〈5〉张某乙供述:赌场任某甲和瘦孩负责找地方和叫人来赌博,云山和任某丑、张某丁他们负责报锅抽水和收钱,锡智负责在赌场卖香烟、饮料等东西。另外李某甲、张某甲、疤瘌四、张某丙等人也在赌场混混头看看场,我是专门给任某甲开车,有时也在赌场混混头。任某甲每天给我发200元钱。

〈6〉郭某甲供述:在2010年春天,我听说任某甲在我们洪门一带开了一个“四挂四”的赌场,我就给任某甲讲想到其赌场上帮忙以挣个钱,他让我在赌场上卖东西让我挣个钱,卖鸭头、鸭脖、猪蹄、鸡腿等吃的东西和香烟、饮料。

〈7〉任某丙供述:任某甲和瘦孩(乳名)合伙在关堤、洪门那一带开了个流动的“四挂四”赌场,我在赌场负责收水和报锅,当时开赌场任某甲和瘦孩负责找人参与赌博和开场地点,张某丁负责在赌场里记账、云山(乳名)负责报锅,郭某甲负责在赌场卖烟、水和食物等物品,胖涛、张某甲、张某丙、疤瘌四、李某甲他们负责在赌场看场。赌场外有人专门放哨,参赌人员都是赌场上去车接送。但这些人是谁我不知道。我是在赌场里面的。赌场任某甲和瘦孩每锅按照10%抽水。我们这些报锅、抽水、看场的、放哨的、接送人的都是每人每场开200元的工资。

〈8〉王某乙供述:都有刘某乙、胖涛、继太、书洲等人员,我只知道他们的小名,大名都不知道。我和刘某乙负责抽水,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胖涛、继太、任某丙等几个人负责看场。

〈9〉刘某乙供述:我、张某丁、任某丙负责报锅抽水,张某丁负责给任某甲向外借的钱记帐,郭某甲负责卖烟、饮料和吃的东西,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丁、胖涛负责看场,在赌场上参赌的最多时候有四十多人,少的也有二十多人,场上赌资最少也有几十万元,抽水的钱除了给我们开工资,然后任某甲和王某乙平分,我们每人每天100元工资。

2>证人证言

〈1〉陈某乙:我干爹和瘦孩负责联系人来赌博,郭某甲负责在赌场上卖吃的喝的、卖烟。开始我干爹想让我跟着郭某甲一起卖东西,后来就让我在家跟着张某丁负责看管来赌博的人的汽车。赌场上有郭某甲、李某甲、张某丁、张某丁、胖涛、疤瘌四、任某丁、云山、张某甲等人。

〈2〉证人李某甲午证言:在2010年刚过春节,即2010年一二月,我去往洪门镇陈庄村任某甲开的一家去赌博。

〈3〉证人任某乙证言:在2011年冬天快春节我到其赌场里去帮过忙,就是在场里发发烟、发发水,然后混个头。

〈4〉证人王某子证言:大约是在2009年冬天,小顺给我打电话说开了个赌场,让我去他场上玩赌博,给他捧捧场,我就去了,他的“四挂四”赌场每天都换地方(一般都在洪门、五普那一片),我印象中去过五六次,都是小顺安排司机,胖胖的男孩接我,他怕出事儿,不让参赌人员直接找到地方,都是电话联系,指定个地点,让那个胖男孩去接我们。

〈5〉证人王某子证言:2009年年底或2010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任某甲和一个叫瘦孩的人开了一个“四挂四”的赌场,任某甲喊我去赌博,他们开的赌场是流动的,不固定地点,就在关堤、洪门、古固寨这一片,我去玩过几次,都是在小顺家。

〈6〉张某午证言:2010年4月份的时候,小顺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家里开了个赌场,让我去捧捧场。

〈7〉证人马某辛证言:任某甲开设赌场是从2009年底至2010年年底期间。他是和洪门镇洪门村的瘦孩,2人合伙开的,中间断断续续有八、九个月,确实挣了不少钱,大概有一百多万元。任某甲的表弟云山(洪门镇洪门村人),经常在赌场上玩,负责一些事情,也挣了不少钱。另外,刘某戊、任某丁、宝军、张某辛、李某甲、郭某甲、马某庚、胖涛跟着任某甲都挣了不少钱。

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其舅任某甲开设的赌场结束以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遂纠集史某某(另案处理)、崔某丙(另案处理)、崔某丁(另案处理)、周某丙等人在新乡县古固寨附近村里开设流动“四挂四”赌场,安排专人负责报锅抽水、看场、接送参赌人员,李某甲和史某某、崔某丙等人负责召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供述:今年10月份初,我和大胖、常某某、小力、小东、刘某甲辰、眼镜瑞、老毛(毛某某)我们合伙在古固寨开了个流动的“四挂四”赌场,玩的是八百至三千的锅。我们按10%抽钱,各自抽各自叫的人。当时我们开赌场有四天,平均每天抽水有两万元左右,我们每人挣有一万多元钱,参赌的人我知道的有程伟、马某戊、占伟、任某寅。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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