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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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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乙、闫某、陈某、曹某、李某丙、袁某、韩某、类某犯合同诈骗罪,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我给曹某开过车,2014年4月份,曾经在曹某的安排下,把拉矿粉的车开到过汶南和常路交界地,后来又一次将车开到过汶南高速桥西边的一个院子里,发现曹某卸矿粉,觉得这样违法,后来就不干

(2)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我给曹某开过车,2014年4月份,曾经在曹某的安排下,把拉矿粉的车开到过汶南和常路交界地,后来又一次将车开到过汶南高速桥西边的一个院子里,发现曹某卸矿粉,觉得这样违法,后来就不干了。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初,我在新泰市中联水泥厂,给我卸车的司机的铲车车斗上有像铁粉的红粉,他问我有这种矿粉么,要是有就收。之后,我打听了一个车主叫“峰峰”(曹某)的,他说现在开大车拉矿粉,把铁粉从车上卸下来掺上同等重量的东西。之后我买了掺和的红岭土。四月中旬我就找了东洛沟村的一个院子。

4月中旬,我和曹某联系好买矿粉,他说第二天卸矿,晚上九点左右,联系好后我在东洛沟村东边路上等着,我记得当时有两辆车,一辆是小陈(陈某)的,一辆是曹某的,这两辆车来了之后我联系姓王的给我送了红岭土。当晚下雨了,峰峰和我吵架,接着他就把卸下来的矿粉都装回车上了。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左右的一天,我的司机张某到日照港拉塞拉利昂矿,第二天到新泰。晚上曹某和一个姓李的人(李某丙)带我到了加油站附近的院子处,当时“李老大”(李某)和“金波”在那里,他们指挥我把车里的矿粉全卸到地上,用装载机将我车上卸下的矿粉铲了39吨多,然后把剩余的矿和假矿粉掺到一起后装到车上,当时看到曹某的车过去把货卸到了地上,装载机把其中一部分矿粉装到李老大联系的另一辆前四后货车上,我感觉有二十多吨,具体多少不清楚,后来我就和李某乙走了。在庭审时供述当时曹某卸没卸货不清楚。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某的供述

证实我长期干运输,和能开出莱钢矿粉运输单的人比较熟,很多个体配货站也能开出莱钢矿粉运输单来,我承接的运输都是通过个体杨宝华或者王斌开出来的运输单子,大部分运输单子是莱钢汽运公司的,个别是别的运输公司的,我和杨宝华、王斌都不签订运输合同。

2013年3月上旬,袁某跟我说有掺铁粉的,只要把车开到地方有人给弄,并且他已经干过了。后来袁某给我发了闫某的手机号,之后我们就联系倒腾矿粉。

4月16日晚上9点多,司机李文将车开到张庄加油站我就让他走了,我将车开到二运门口的一个院子,我把车上的货卸到院子里,然后由装载机铲出20多吨货装在另一辆货车上,17号白天他们把掺好的货装到我的车上,李某按200元/吨的价格给了我4000元现金。

4月19日左右,司机庞鹏开我的车到日照给莱钢拉PB粉,与闫某联系好后,我开车去了他新租的院子在汶南高速路桥300米左右的路北,我们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卸了30多吨矿粉。闫老二给了我4500元或4700元现金。

4月22日左右,刘某开车到日照拉塞矿,第二天到了新泰后我联系了李某,到了他汶南红绿灯处的一个院子,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0多吨矿粉,当时李某应该给我6000多元。

4月24日左右,司机庞鹏去董家口运矿粉,第二天到了新泰,我和闫某联系好后晚上8点多到他汶南高速路桥西边300米左右的院子里卸矿粉。我让庞鹏在车里避雨,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0多吨矿粉,闫某给了我45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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