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莱芜顺时达物流有限公司等与莱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矿粉运输合同,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曹某、袁某、李某丙又分别以运输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矿粉运输业务。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曹某、袁某、李某丙与无业人员李某、闫某共谋利用从日照港、青岛市董家口港给莱钢集团有限公司运输矿粉之机,偷换部分矿粉,掺入红岭土补足重量,然后送至莱钢集团有限公司,将偷换的矿粉销售渔利。同时商定李某、闫某租赁院落放置矿粉、联系红岭土置换、雇佣铲车装卸、搅拌、收购矿粉,由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曹某、袁某、李某丙负责将运矿车辆开至租赁的院落卸货、置换、销售。韩某、类某根据李某乙、李某丙指使,将货车开至租赁院落置换后,再开车至莱钢集团有限公司交货。 自2014年3月份至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参与偷换倒卖矿粉约375吨,价值281713元,其中24500元未交货即被查获;被告人李某乙参与偷换倒卖矿粉约234吨,价值178989元,其中24500元未交货即被查获;被告人韩某参与偷换倒卖矿粉约195吨,价值151226元,其中24500元未交货即被查获;被告人闫某参与偷换倒卖矿粉约230吨,价值164553元,其中46272元未交货即被查获;被告人陈某参与偷换倒卖矿粉约190吨,价值137606元,其中28000元未交货即被查获;被告人曹某参与偷换倒卖矿粉约132吨,价值93968元,其中24915元未交货即被查获;被告人袁某、李某丙参与偷换矿粉约118吨,价值81908元,其中21356元未交货即被查获;被告人类某参与偷换倒卖矿粉约103吨,价值71408元,其中21356元未交货即被查获。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曹某偷换塞拉利昂矿粉20吨,陈某、李某乙偷换塞拉利昂矿粉39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另案处理)置换红岭土后收购。 2、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曹某、李某乙、韩某偷换塞拉利昂矿粉30吨,被告人闫某置换红岭土收购后,将矿粉销售给被告人安某。 3、2014年4月22日左右,被告人曹某偷换塞拉利昂矿粉47吨,被告人闫某置换红岭土收购后,将矿粉销售给被告人安某。 4、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曹某偷换塞拉利昂矿粉35吨,被告人闫某置换红岭土收购后,将矿粉销售给被告人安某,曹某的货车在往莱钢集团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扣。 5、2014年3月底,被告人袁某、李某丙、类某偷换杨迪矿粉8吨,被告人闫某置换红岭土收购后,将矿粉销售给被告人安某。 6、2014年4月初,被告人袁某、李某丙、类某偷换块状矿15吨,被告人闫某置换红岭土收购后,将矿粉销售给被告人安某。 7、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李某丙偷换巴西粗粉15吨,被告人闫某置换红岭土收购后,将矿粉销售给被告人安某。 8、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袁某、李某丙、类某偷换巴西粗粉50吨,被告人闫某置换红岭土收购后,将矿粉销售给被告人安某。 9、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袁某、李某丙、类某偷换塞拉利昂矿粉30吨,被告人闫某置换红岭土收购后,将矿粉销售给被告人安某,袁某的货车在运往莱钢集团公司途中被公安机关查扣。 10、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偷换澳粉-PB块矿粉38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 11、2014年4月21日左右,被告人陈某偷换巴西粗粉38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 12、2014年4月26日左右,被告人陈某偷换巴西粗粉35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 13、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偷换巴西粗粉40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陈某的货车在往莱钢集团公司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扣。 14、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澳粉-BP矿粉30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 15、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塞拉利昂矿粉30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 16、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巴西粗粉30吨后,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 17、2014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澳粉-PB矿粉40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 18、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巴西粗粉35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李某乙的货车在往莱钢集团公司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扣。 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乙于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闫某于2014年8月26日分别向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偷换矿粉的事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安某在明知矿粉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收购闫某的矿粉230吨,价值16455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