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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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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乙、闫某、陈某、曹某、李某丙、袁某、韩某、类某犯合同诈骗罪,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5)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巴西粗粉35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李某乙的货车在置换矿粉后因听李某打电话说莱钢扣住好几个扣矿粉的车,未到莱钢去卸货,后李某乙主动投案。经鉴定

(5)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巴西粗粉35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李某乙的货车在置换矿粉后因听李某打电话说莱钢扣住好几个扣矿粉的车,未到莱钢去卸货,后李某乙主动投案。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我从振兴物流公司购买了半挂车,车牌号为Q0680J,买车以后一直从港口向莱钢输运矿粉,后来雇了韩某给我开车。我车承运的是日照港一个干配货站的叫李继生的联系的,承运的董家口港到莱钢拉矿粉的活是我司机韩某联系的。

2014年4月17日,我听陈某说准备用他的鲁Q2007J的车拉矿粉卸矿卖矿,当天晚上我和陈某一起,他通过李某丙联系上了李老大(李某),李老大带着陈某到了新汶大转盘东洛沟村一个院子里,院子外面好像是掺杂的假料,后来陈某过来卸了矿,当时是陈某的司机张某开过来的,感觉卸了30多吨。后来陈某就开车带着我走了,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当庭供述称当时就是跟着去看了下。

2014年4月18日,我和曹某联系好后准备卸矿。晚上韩某开车到了常路镇,曹某指路,我开车领着韩某到了汶南镇红绿灯东边一条东西路路北的院子,当时一个蒙阴的人(闫某)在那里等着,曹某说把卸下的矿粉卖给这个人。蒙阴的人让把车开到院子里,我让韩某在车上睡觉,然后蒙阴的人让把矿粉卸下来过磅,然后铲出7、8铲子,然后他们再把剩下的矿粉掺上颜色相近的矿粉补足重量装到我车上,我让韩某开车去过磅。这次卸了33吨货,那个蒙阴的人给了我5000元钱。

4月21日,我的车从日照往莱钢拉矿粉,曹某把李老大(李某)的手机号给了我,我给韩某打电话让他把车开到李老大汶南镇红绿灯处的院子里。韩某把车开进来后我们按照同样的方法卸了30多吨矿粉,李老大给了我6000元现金。

4月22日,韩某到日照拉矿粉,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到李老大汶南镇红绿灯处的院子里卸了30多吨矿粉,李老大给了我6000元现金。

4月24日,从董家口港给莱钢拉矿粉,我让韩某开车去的,4月25日到了新泰,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在李老大汶南镇红绿灯处的院子里卸了30多吨矿粉,李老大给了6000元钱。

4月28日上午,韩某从日照港运矿粉,我让韩某开车到汶南十字路口北等着,我联系曹某找到货车后就让韩某回家睡觉了,之后我就到了李老大的院子里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0多吨矿粉,李老大给了8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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