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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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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乙、闫某、陈某、曹某、李某丙、袁某、韩某、类某犯合同诈骗罪,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4月30日,我和日照的李继生联系了给莱钢拉矿粉的活,5月1日,韩某到了新泰后,我和李老大联系,我们还是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5吨矿粉,我们准备晚上到莱钢卸货,李老大说查住好几个卸矿粉的车先别到莱钢卸货了,后来李

4月30日,我和日照的李继生联系了给莱钢拉矿粉的活,5月1日,韩某到了新泰后,我和李老大联系,我们还是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5吨矿粉,我们准备晚上到莱钢卸货,李老大说查住好几个卸矿粉的车先别到莱钢卸货了,后来李老大联系不上了,我就让韩某把车开到小协加油站里回家了。

(2)被告人韩某的供述

证实我自2014年4月份开始给李某乙的鲁Q0680J的货车开车,司机就我一个人。四月中旬的时候开始有活干,从日照港或者董家港口港拉货,总共拉过7次。

4月17日左右,我从日照拉矿粉往莱钢送,李某乙让我把车开到汶南镇红绿灯处的一个院子里,当时院子里有装载机司机、李某乙还有一个收货的人。然后我们就把车上的矿粉卸到院子里,李某乙让我在车上休息,我看到他们把卸下的矿粉铲起4、5铲子过磅,然后在剩余的矿粉里掺上颜色形状差不多的粉子并搅拌,搅拌后装到车上,装完车李某乙让我开车到院子里的地磅上过磅,补足一进门时的重量,然后我就将矿粉再送到莱钢。

第二天,李某乙又让我到港口去拉矿粉,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在汶南镇红绿灯北边2公里路东的院子里卸货,数量不清。

过了一两天,同样的方法在同一个地方卸矿粉,数量不清。

又过了一两天,同样的方法在同一个地方卸矿,数量不清。

又过了三四天,我们还是把车开到汶南红绿灯北边2公里路东的院子里,把车开到院子外面的地磅旁边我就到小宾馆睡觉去了,到了中午李某乙给我打电话,我就到那个院子外面,李某乙在院子外面的路边上等我,我就开车去莱钢送货了。

最后一次是5月1日,我记得我去日照拉矿粉给莱钢送货,李某乙让我把车开到汶南红绿灯处院子外面的地磅旁边,李某乙让我回家休息,当天晚上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那个院子路边把车开到新泰市小协庄加油站处,说别往莱钢送了。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4月初,我在新泰市中联水泥厂,我看到铲车司机的车斗上有像铁粉的红粉,他问我有这种矿粉么,要是有就收。之后,我打听了一个车主叫“峰峰”(曹某)的,他说现在开大车拉矿粉,把铁粉从车上卸下来掺上同等重量的东西。之后我从铲车司机那打听到买了掺和的红岭土,卖红岭土的人姓王。

大约4月中旬的的一天,我和峰峰(曹某)联系好买矿粉,我找了卸矿的场地,后来我又联系了汶南镇李仙村的一个院子。

在我这卸矿的还有小陈(陈某)介绍了一个姓李(李某乙)的,老李卸过三次,每吨也是按200元算的,老李在5月1日上午还卸了一车,多少不清楚,老李卸完后小陈也开车过来,他听说莱钢出事不能卸了就走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