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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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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乙、闫某、陈某、曹某、李某丙、袁某、韩某、类某犯合同诈骗罪,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实2014年4月初,我在新泰市中联水泥厂,我看到铲车司机的车斗上有像铁粉的红粉,他说我要是有这种矿粉他就收。之后,我打听了一个车主叫“峰峰”(曹某)的,他说现在开大车拉矿粉,把铁粉从车上卸下来掺上同等重

证实2014年4月初,我在新泰市中联水泥厂,我看到铲车司机的车斗上有像铁粉的红粉,他说我要是有这种矿粉他就收。之后,我打听了一个车主叫“峰峰”(曹某)的,他说现在开大车拉矿粉,把铁粉从车上卸下来掺上同等重量的东西。之后我从铲车司机那打听到买了掺和的红岭土,卖红岭土的人姓王,我说买的时候就联系他。四月中旬我找了东洛沟村的一个院子。

大约4月中旬的一天,我和峰峰(曹某)联系买矿粉,晚上九点左右,我在东洛沟村东边路上等着,我记得当时有两辆车,一辆是小陈的,一辆是曹某的,这两辆车来了之后我联系姓王的给我送了红岭土。当晚从小陈车上卸了10来吨,给了小陈1700元钱,后来我又联系了汶南镇李仙村的一个院子。

过了几天,我和小陈联系,用同样的方法卸了部分矿粉,按200元一吨计算的。之后小陈又卸过三次,每吨也是按200元算的,我把矿粉卖给了姓刘的河北的一个人。

4、李某与李某乙、韩某的犯罪事实

(1)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澳粉-BP矿粉30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4270元。

(2)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塞拉利昂矿粉30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1356元。

(3)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乙、韩某偷换巴西粗粉30吨后,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1000元。

(4)2014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乙偷换澳粉-PB矿粉30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9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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