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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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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乙、闫某、陈某、曹某、李某丙、袁某、韩某、类某犯合同诈骗罪,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陈某的鲁Q2007J的货车司机,2014年4月14日开始我总共给他干过六次活,第一次是2014年4月15日我到日照港一个叫李继生那里开出提货单,我按照陈某的要求打电话告诉他运的什么货,货是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陈某的鲁Q2007J的货车司机,2014年4月14日开始我总共给他干过六次活,第一次是2014年4月15日我到日照港一个叫李继生那里开出提货单,我按照陈某的要求打电话告诉他运的什么货,货是什么颜色等,陈某让我把车开到新汶张庄加油站那里等着,之后陈某过来让我回家睡觉,16日凌晨我又过来开车把货送到了莱钢。4月17日,我又开车到日照港拉货,陈某这次让我把车开到汶南镇和沈家庄这段路的中间,我到了之后把车停在路边,陈某带着我把车开到路东的一个院子里,院子外面有地磅,之后陈某就让我回家睡觉了。晚上7点多陈某打电话让我去开车,我又回到停车的地方把车开到莱钢。之后又运了4趟,其中三次去了汶南和沈家庄之间的院子,那个院子的地面上有红色的矿粉,我怀疑陈某在这个院子里偷卸矿粉,最后一趟是4月30晚上。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个蒙阴的人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汶南北村的一个煤场装了20来吨形状像红土的东西。后来,我分别给两人在三个地方用我的装载机把运输铁粉车辆上的矿粉掺上其他红色粉然后装车。在汶南北村给一个蒙阴的人至少装过7、8次,在公家庄的院子给蒙阴的人装过至少也得7、8车,在李仙村给一个姓李的装过6、7次,至少七八车。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我听陈某说准备用他的鲁Q2007J的车拉矿粉卸矿卖矿,当天晚上我和陈某一起,他通过李某丙联系上了李老大(李某),李老大带着陈某到了新汶大转盘东洛沟村一个院子里,院子外面好像是掺杂的假料,后来陈某过来卸了矿,当时是陈某的司机张某开过来的,感觉卸了30多吨。后来陈某就开车带着我走了。当庭供述称,就是去跟着看了看。

陈某卖给李老大五六次矿粉,而且有两次我们一起在李老大院子里卸的货,具体哪两次忘记了。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证实2014年4月份,由于我的车没钱还贷款了,我决定试试曹某跟我说的偷换矿粉的事。我知道曹某已经和蒙阴的一伙人干了几次了。

2014年4月16日左右的一天,我的司机张某到日照港拉塞拉利昂矿,第二天到新泰,曹某让我把车开到新泰高速路新汶出口的张庄加油站,我让张某把车开到加油站之后我赶了过去,我开着速腾轿车带着李某乙一起去的,晚上曹某和一个姓李的人(李某丙)带我到了加油站附近的院子处,当时“李老大”(李某)和“金波”在那里,他们指挥我把车里的矿粉卸到地上,停在那里的装载机将我车上卸下的矿粉铲出了39吨多,然后把剩余的矿和假矿粉掺到一起后装到车上,我的车装完掺好矿粉后我开着车再到院内过磅调整好重量,“李老大”按每吨200元给了我7800元现金。

4月18日左右的一天,我让张某开着我的车到日照拉塞拉利昂矿粉到莱钢,第二天我让张某将车开到汶南镇十字路口的院子里,李老大和金波在院子里等着,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8吨矿粉,李老大给了我7600元钱。

4月21日左右的一天,李老大和我联系后,我让张某开车到日照港运输矿粉到莱钢,第二天我让张某将车开到汶南镇十字路口北边的院子里,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8吨矿粉,李老大给了我7600元。

4月26日左右的一天,我的司机张某开车到董家港口运矿粉,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将车开到李老大汶南镇的院子里将矿粉调换35吨,李老大给了我7000多元。

4月29日,李老大事先和我联系好后,我让张某将日照港运来的矿粉运到李老大汶南镇的院子里,用同样的方法调换了40多吨矿粉,李老大给了我8000元钱。

李老大总共给我3万多现金,还有8000元没给我,总共卖了190多吨矿粉。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