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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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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乙、闫某、陈某、曹某、李某丙、袁某、韩某、类某犯合同诈骗罪,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实我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31日给李某丙开车往莱钢运矿粉,2014年4月5日至20日感冒了没给他干活,2014年4月21日再次给李某丙开车。我给李某丙和袁某开车的时候一共往他们指定的院子里卸了六次矿粉,指定的院子

证实我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31日给李某丙开车往莱钢运矿粉,2014年4月5日至20日感冒了没给他干活,2014年4月21日再次给李某丙开车。我给李某丙和袁某开车的时候一共往他们指定的院子里卸了六次矿粉,指定的院子有两个,一个是汶南镇红绿灯处东大约2公里路边的一个院子,另一个是在第一个院子东大约1公里公路北边的一个胡同里。第一次卸货是2014年3月底的一天,在汶南镇公家庄的院子里,我和李某丙、袁某将车上矿粉卸到院里,我知道他们把我拉的铁粉换了,李某丙给了我200元钱说是加班费,平时给莱钢运货没有加班费,当庭供述有加班费。

第二次也是3月底的一天,李某丙安排我开车到董家港口装杨迪粉,晚上7、8点钟李某丙让我把车开到上次卸铁粉的的院子,用同样的方法卸货,袁某给了我200元钱的加班费。

第三次是三月底之后的2天左右,也是拉杨迪粉,这次是袁某和我去的,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卸了矿粉,给了我200元钱。当时李某丙、袁某、我还有收铁粉的老板、装载机司机都在场。

第四次是2014年4月22日我到董家口运巴粗粉,晚上李某丙让我把车开到上次的院子里,还是同样的方法卸矿粉,给了我200元钱。

第五次是2014年4月25日,我去董家港拉粗粉,也是同样的方法卸了矿粉,也是原来的那些人在场。

最后一次是在4月29日和李某丙到青岛董家港口运塞拉利昂矿粉,4月30日到了新泰我们之前卸货的院子里,用同样的方法卸了矿粉,之后我被公安人员抓获。

3、李某与陈某的犯罪事实

(1)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偷换塞拉利昂矿粉39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另案处理)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7763元。

(2)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偷换澳粉-PB块矿粉38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30742元。

(3)2014年4月21日左右,被告人陈某偷换巴西粗粉38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6600元。

(4)2014年4月26日左右,被告人陈某偷换巴西粗粉35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4500元。

(5)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偷换巴西粗粉40吨,被告人李某伙同刘金波置换红岭土后收购。经鉴定,该矿粉价值28000元,陈某的货车在往莱钢集团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