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也是4月20日左右,也是类某开车到港口拉矿粉,我和李某丙让他把车开到闫某新租的院子里,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0多吨矿粉,闫某给了我6000多元钱,我给了司机200元,我和李某丙一人分了1000元,剩余的作为运输费用了。 第七次是4月30日下午,类某开车到港口拉矿粉回来,我和李某丙让类某把车开到闫某新租的院子里,用同样的方法卸了30吨矿粉,闫某总共给了我8000元的矿粉钱,其中2000元是借他的钱,还没有卸完车我就和李某丙先走去日照交罚款了,我让类某看着卸车,第二天早上李某丙说车上的电话打不通了,我就知道偷矿粉的事被发现了。 (2)被告人闫某的供述 证实2014年3月份,我和袁某、李某丙商量好了偷铁粉,找了汶南北村的一个院子和假铁粉,将拉过来的矿粉掺假。袁某和李某丙发现了像铁粉的石头,我就联系人把这种石头拉到了我在汶南北村的院子里。 2014年3月底我的院子开始偷换矿粉,3月底的一天晚上,袁某、李某丙的车到了我汶南北村的院子里,我联系人卸车,他们先在院子外面地磅上过磅,过磅后卸矿粉,再掺上假矿粉,这次卸了8吨多,我给了袁某1600元钱。 这次后过了一两天,李某丙说发现了好点的假铁矿,我就联系人把假铁矿运到我汶南北村的院子里,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8点多,我和袁某商量好后让他的司机开车过来,我们用同样的方式卸了16、7吨矿粉。 后来我租了汶南镇公家庄的一个院子,袁某和李某丙除了4月30日这次卸了41吨多,在这个院子里还总共卸了三次,每次都是用同样的方法,每次至少20多吨。 (3)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袁某给我打电话和我商量卸铁粉挣点钱,我便同意去他说的地方去看了一下,过了几天袁某给我打电话说找到专门收矿粉的人了,就是闫某,后来我们三个碰了头。过了几天我和袁某就将从日照拉的铁粉去闫某的院子卸货了。 2014年3月底的一天,我和袁某在闫某租的院子里卸了5吨多矿粉,并将剩余的矿粉掺假补足重量,闫某给了我1000元,我给了司机类某200元。剩余的800元我和袁某平分。 4月中旬的一天,我和袁某、司机类某在闫某的院子里用同样的方法卸了5吨矿粉,是巴粗粉,闫某给了我们1000元,给了司机类某200元好处费,剩下的我和袁某平分。 4月30日,我和司机类某从青岛董家港口往莱钢拉矿粉,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在闫某的院子里卸了5吨多矿粉,闫某给了我们1000元,给了司机类某200元好处费,剩余的我和袁某平分。这次卸货的地方和原来不是一个院子。 (4)被告人类某的供述和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