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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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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乙、闫某、陈某、曹某、李某丙、袁某、韩某、类某犯合同诈骗罪,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4月25日早上和何俊生驾驶冀AK9221解放半挂车从蒙阴到石家庄运铁粉,跟一个手机号为15763426583(机主为安某)的人联系,装货的地方在常路镇三岔路口向新泰方向2、3公里的院子里,运到了石

(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4月25日早上和何俊生驾驶冀AK9221解放半挂车从蒙阴到石家庄运铁粉,跟一个手机号为15763426583(机主为安某)的人联系,装货的地方在常路镇三岔路口向新泰方向2、3公里的院子里,运到了石家庄藁城县兴安乡的炼铁厂,数量40多吨,榜单上写的是澳粉。4月30日和常某、何某乙(车号为冀A33350U)驾车联系手机号为15763426583(机主为安某)的人,装42.32吨红色的块矿,何某乙装的是粉红色粉末状矿粉,榜单上也是澳粉,走到河北时被查获。

(8)证人常某、何某乙、崔某的证言,印证何某的证言。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安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开始干个体矿粉倒卖,2014年4月初在新泰市汶南镇红绿灯处路东边的院子里,发现有进口矿,就想收购。后来知道是闫二子(闫某)的,联系好后第二天就去了,里面是塞拉利昂矿粉,商定470元一吨收购,之后联系河北藁城的任某,商量500元每吨卖给他。之后联系了河北的两个司机,闫二子联系了装载机,37吨多塞矿,给了闫二子17000多元,第三天任某将18000元打到了农行卡(用的是户名为李春的农行账户)上。

4、5天之后,是巴西粗粉,跟闫某定了470元一吨,过磅40多吨,我给了闫某18800元钱。

这次之后的第二天,闫某说他又租了一个院子,在原来院子的东边。大约4月24日左右,在新院子里,我收购了闫某40多吨塞拉利昂矿粉,还是按470元一吨算的钱,我给了闫某18800多元钱,我让河北的货车司机将矿粉拉到河北与任某联系,任某连同上次给我打款4万多元至我的农行账户。

大约4月27日上午,闫某联系我拉矿粉,这次是巴西粗粉,价格还是470元一吨,卸了40多吨的矿粉,给了闫某18800元钱,我让河北的货车司机送货给任某,他给打款2万多元。

2014年4月30日,闫某又联系我说有两车矿粉让我去收,我们还是定了470元一吨,总共是85吨,跟任某定了500元一吨,他往我的农行账户打了43000元,我给了闫某4万元。

3、书证

(1)德众公司的原料购进单,证实2014年4月24日购进靳某矿粉7车,数量为240.73吨。4月30日收42.08吨。

(2)藁城市宏森熔炼有限公司提供的进料单,证实2014年4月26日从任某处购进澳粉42.38吨和39.6吨。

(3)靳某提供打款手机信息、打款记录单,证实于2014年4月22日、23日、24日分别给户名为李春的账户(尾号为61087261)打款18900元、42000元、25500元。

(4)靳某提供的记录一份,证实其记录的收到矿粉的车数7车,实收矿粉278.12吨。

(5)靳某、韩二货的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韩二货农行账户4月22日出账18900元,23日出账42000元,24日出账25500元,25日出账25500元,靳某账户21日出账50750元。

(6)任某、任长命、任聪的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4月20日任长命账户转出21749元,4月30日任聪账户出账43890元。

(7)李春的农行账户交易明细,与任长命、靳某、韩二货、任聪的银行账户交易相互印证。

(8)安某的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安某在案发期间与闫某、任某、何某等人的通话情况。

本案的其他证据

1、物证

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及矿粉、返还物品的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缴纳赔偿款2万元,退赃3万元以及扣押在案的四辆货车。

2、书证

(1)山钢物流中心汽车运输科出具的承运公司的情况以及各涉案车辆运输矿物一览表,证实2014年1月22日至4月底,各涉案车辆以承运公司的名义运输矿物的矿种、质量、日期等内容以及涉案矿粉被查获的情况。

(2)贸易矿采购表,证实莱钢2014年2-4月采购的外矿情况。

(3)挂靠协议书、买卖协议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各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情况,以及各涉案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均为挂靠单位。

(4)运输协议,证实莱钢集团公司与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莱芜顺时达物流有限公司、莱芜市鑫宏强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日照运总蓝山交运有限公司、莱芜市金璞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口矿汽车运输协议情况。

(5)山东省人民法院案件过付款专用收据五份,证实被告人李某乙、曹某退赔被害人单位损失各四万元,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二万元,被告人类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五千元,安某退赃一万元。

3、鉴定意见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涉案的高硅巴粗、澳粗PB粉、塞拉利昂矿粉等的价格。

4、提取笔录,证实提取的涉案样品的记录情况及化验结果。

5、辨认笔录

(1)王成良辨认闫某、李某及拉红领土地点的笔录,证实王成良对被告人闫某、李某的辨认,其辨认出其为二人运输过红岭土,以及对拉红领土地点现场的辨认。

(2)杨乐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李某即为租赁其位于新泰市汶南镇李仙村院落的人。

(3)韩小敏的辨认笔录,证实租赁其汶南镇公家庄村院落的人就是闫某。

(4)李某辨认王成良的笔录,证实李某辨认出向其出售红领土的人就是王成良。

(5)李某乙辨认李某的笔录,证实李某乙对李国即为李某的辨认。

(6)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某对李老大即为李某的辨认。

(7)韩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韩某辨认出在汶南镇红绿处安排卸矿的人为李某。

(8)曹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曹某对闫老二即为闫某的辨认。

(9)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何某辨认出让其运矿粉至河北的人即为安某。

(10)袁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在闫某院内收购矿粉的人为安某。

(11)曹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在闫某院内收购矿粉的人为安某。

(12)安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安某对任某的辨认。

(13)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某与李某共同参与的倒卸矿粉的地点分别位于新泰市华山大道西东洛沟村和汶南镇李仙村。

(14)曹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李某共同参与的倒卸矿粉的地点位于新泰市华山大道西东洛沟村,与闫某共同参与的地点是汶南镇汶南北村附近一院落及汶南镇公家庄村的院落。

(15)刘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认出自己在汶南北村及公家庄院子给一个蒙阴的人装矿粉的人就是闫某,证实让其在李仙村装货的人是李某。

6、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20日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有货车在运输途中偷运矿粉,4月30日查获部分涉案货车,本案于当天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的说明,证实2014年5月1日抓获刘某、类某;5月6日陈某投案,5月19日李某乙投案,5月21日抓获曹某,5月18日抓获安某,6月6日抓获李某丙、袁某、李某;8月26日闫某投案,8月27日抓获韩某。

(3)各被告人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补充侦查的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