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双方无异议认为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商品集合的三类即时通信软件。奇虎公司在起诉状中确认:根据CNNIC提供的《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2009年度),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可细分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如腾讯QQ和微软的MSN、跨平台即时通信服务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跨网络即时通信服务如Tom集团公司提供的Skype软件服务等三类。该三类产品彼此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服务上可彼此替代。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对该主张无异议,一审法院确认该三种类型的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 3.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即时通信之间的可替代性。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需求替代,消费者能够轻易、立刻、免费的在文字、音频和视频即时通信三种服务间转换;从供给替代出发,大部分服务商都能够同时提供该三种功能的服务。故不应当依据功能来区分文字即时通信、语音和视频通话,从而将该三种产品和服务分别视为独立的通信服务,而应当把它们作为更广阔市场的一部分。同时,本案证据显示消费者对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具有很高的价格敏感度,不愿意为使用即时通信的基础服务支出任何费用,如果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持久地(假定为一年)从零价格改为小幅度收费的话,有理由相信需求者完全有可能转而选择免费的文字即时通信、音频或者视频通话中的任何一种服务,从而使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收费行为无利可图。综合性的即时通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的即时通信之间具有紧密的可替代性,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 4.关于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之间的可替代性。 (1)从功能用途上来看,微博、SNS社交网站等产品均提供网页形式的即时通信服务和单独的即时通信软件服务。奇虎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认为微博和SNS社交网站提供的网页形式的即时通信服务和单独的即时通信软件服务与QQ之间构成很强的竞争关系和产品需求替代关系,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当微博和SNS社交网站提供网页形式的即时通信产品服务,即将即时通信产品作为其核心产品的一部分时,QQ与微博、SNS社交网站服务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的问题,在本案中争议较大。奇虎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认为,即时通信产品与社交网站的关键区别是后者主要针对大量用户之间的群体交流,对即时的功能要求偏低,前者则专注于为相对少的用户群提供即时交流;两种产品有效使用时间的相关系数接近于零,故社交网站软件在中国被使用的方式不同于即时通信软件,可能不是一个有效的替代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RBB经济咨询作出上述结论所依据的数据中缺乏微博产品的数据,而本案证据显示正是在这个时间段内新浪、腾讯和搜狐等微博产品兴起并迅速发展,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微博产品市场份额的迅速扩大对社交网站的每周或每月的有效使用时间会产生较大影响,从而最终影响社交网站与即时通信产品的相关性分析。其次,从功能和用途来看,当微博将即时通信产品作为其核心产品的一部分时,微博和QQ都具有传递信息的即时性和信息载体的多样性,均可实现少部分群体之间的点对点私密的即时通信,微博的微群和QQ群均可进行2人以上即时互动。而SNS社交网站所具有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于其社交功能,SNS和QQ都具有社交属性,两者所具有的关系链均系锁定用户的重要手段,两者之间也具有紧密的替代性。再次,从价格因素出发考虑,有理由相信如果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持久地(假定为1年)从零价格改为小幅度收费的话,需求者完全有可能转而选择微博和SNS社交网络服务,从而使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收费行为无利可图。最后,奇虎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认为本案仅需界定在“3Q大战”发生的2010年年末包括即时通信产品在内的合适的相关市场,而当时的中国即时通信产品和社交网络、微博之间有很大区别,不属于一个相同的反垄断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一审法院认为,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诉讼中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必须考虑本案商品或者服务所在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一段时间的趋势,总体上应当对那些有可能延续一段时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予以制止,以有效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在认定本案相关市场时,仅仅考虑2010年双方纠纷发生时一个较小周期内的情况来分析相关市场状况,并不能起到科学合理的、有效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对于奇虎公司专家辅助人的证言,不予采纳。综上,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 5.关于传统电话、传真与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的可替代性。一审法院认为,QQ产品服务本质上依然是一种通信服务,与传统的电话、手机、短信等通信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其与传统的电话、手机、短信等通信服务相比,不仅在技术上存在较大差异,更为重要的是固定电话、手机及短信均进行收费服务,而即时通信则进行免费服务,因此QQ与传统的短信、手机通话、固定电话通话之间不存在较为紧密的产品替代关系,相互之间不构成可替代商品。 6.关于QQ软件与电子邮箱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箱产品虽然也以网络通信为核心功能,具备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文件的传输功能,但不具有即时性。虽然目前各电子邮箱服务商大多开发了好友聊天等即时通信功能并将其内嵌在电子邮箱界面上,但该功能在语音通信、视频通信、外挂游戏、截图等功能方面和工具操作的便捷性方面与即时通信软件还存在巨大差异。由于功能和用途的差异较大,即使后者开始长期小幅收费,消费者也很难转向选择使用前者,因此电子邮箱与QQ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 7.关于应否将本案相关市场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一审法院认为:(1)互联网应用平台经营模式逐渐普及,导致客户资源、点击量和用户停留时间成为互联网竞争的主要焦点。以免费的服务吸引大量用户,再利用巨大的用户资源经营增值业务和广告以实现盈利,然后以增值业务和广告的盈利支撑免费服务的生存和发展,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目前典型的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各服务商之间真正竞争的是客户数量、点击量和客户有效使用时间,以维持经营的生存和发展。(2)本案证据显示平台之间的竞争已不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是目前互联网企业之间客观存在的竞争状况。互联网行业发展至今,选择何种免费产品或服务吸引用户只是搭建平台的手段不同,但竞争的实质就是互联网企业相互之间在各自的应用平台上开展增值服务和广告业务的竞争。这也正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各自经营即时通信和安全杀毒产品,却会爆发“3Q大战”的真正原因所在。虽然在本案中尚不能确定安全软件平台与即时通信平台之间存在紧密的替代关系,但在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时,应充分考虑目前互联网行业的产品竞争状况和市场格局。(3)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动态市场,行业内成功的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市场进入门槛极低,因此除以需求替代来界定相关市场外,亦应从供给替代的因素出发,将其他企业的潜在产能考虑在相关市场范围内。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