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即时通信服务的经营者及用户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地区。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通性,经营者和用户均无国界,本案证据显示境外经营者可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也同时向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服务。有一定数量的境外中文用户和外文用户在使用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供的中文或者外文版本即时通信服务。其次,用户的语言偏好和产品使用习惯不能作为划分地域市场的唯一依据。经营者通常都会提供多个语言版本的即时通信软件来满足不同语言需求的使用者。中国大陆地区用户经常会选择境外经营者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例如 MSN、ICQ、雅虎通、Skype等),用户语言偏好不会导致国外即时通信服务的经营者无法与中国大陆地区经营者进行竞争。在产品使用习惯上,由于全球范围内的用户在接受即时通信服务方面的习惯是相同的,故不会导致用户因使用习惯差异带来经营者产品和服务的地域局限。最后,即时通信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参与者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和获得即时通信服务时,并无额外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其他成本。目前也尚未出现法律或技术上的标准来限制这些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提供和使用。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二、关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问题 (一)奇虎公司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过窄 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过于狭窄,据此来计算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该两公司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和地位。尤其是,艾瑞咨询报告统计的产品范围与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商品的范围有差异:1.艾瑞咨询对于即时通信软件的监测只针对个人电脑端产品,并未包含手机和平板电脑产品即移动端即时通信软件。2.将即时通信产品作为核心产品一部分的微博和SNS社交网站产品未计入相关市场商品集合;同时奇虎公司本身认为应当属于即时通信相关市场范围的微博和SNS社交网站以网页形式提供的即时通信产品也未列入。3.艾瑞咨询和CNNIC研究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和世界范围内其他使用QQ产品的国家,等等。因此,艾瑞咨询监测的腾讯在2010年中国即时通信整体市场的份额中占到76.2%,并不能真实反映腾讯QQ在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中的份额。综上,一审法院对奇虎公司以市场份额来推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主张,不予认可。 (二)市场份额不是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在奇虎公司所主张的最窄的相关市场即中国大陆地区的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亦不能仅凭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50%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如下: 第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1.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不具备控制商品价格的能力。几乎所有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都是免费向用户提供的,用户不愿意为即时通信软件的基础服务支付任何费用,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不能使其拥有超越其他竞争者的产品定价权。 2.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不具备控制商品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互联网上的即时通信软件种类众多,用户选择余地较大。一旦一款即时通信软件出现问题,用户马上就可以用另一款即时通信软件替代,没有证据显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敢于轻易拒绝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或改变交易条件。 3. 从其他经营者对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依赖程度来看,交易相对方可以轻易地选择与其它企业进行交易,对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依赖性较弱。 第二,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1.该市场的进入门槛低,扩张阻碍小。(1)经营者进入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门槛低。即时通信服务对资金和技术要求不高,无论是互联网厂商、终端厂商还是软件商,三大运营商都普遍看好该市场,每年都有大量经营者进入该领域。随着互联网其他服务用户规模的不断增长,一批依托于其他互联网服务的新兴即时通信工具得到迅速发展。(2)新进入者的市场扩张能力强,大量成功案例证明该市场扩张阻力小。如2006年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2007年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阿里旺旺、2008年百度公司推出的百度Hi和2008年多玩游戏网推出的YY语音等即时通信软件,虽然进入市场运营时间不长,但均依靠各自的用户细分在短期内迅速地占领了一定的市场。 2.关于“客户粘性”与网络效应。奇虎公司在本案中强调即时通信领域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由于上述效应的存在,其他经营者一般难以进入这个市场,即使进入也难以生存下去。一审法院认为:(1)由于大多数用户都通过即时通信服务与亲朋好友即“核心圈”进行联系,网络效应的作用被大大减弱。根据脸书(Facebook)的数据,用户通常只与四到六人保持双向互动。(2)在Skype/Microsoft案中,欧盟委员会发现很多用户均在多家消费者通信服务供应商间自由地进行访问转换,本案中QQ软件的情形也与此相同。对用户而言QQ软件并非“必须具备”的产品,满足用户即时通信需求的替代产品多种多样,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无法控制用户对即时通信软件的选择。同时,由于用户可以在数款即时通信软件中同时构建具有高度重合性的社交网络,如此他们就可以在更换即时通信软件时将用户锁定效应即“客户粘性”的影响减至最低。(3)在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开发经营QQ产品之初,MSN是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商。但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依靠具有特色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吸引用户数量,最终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份额上超过MSN。由此可见,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对于即时通信产品和服务来说并非不可逾越的壁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