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状况。首先,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存在腾讯QQ、阿里旺旺、飞信、MSN、人人桌面、阿里旺旺-淘宝版、Skype、百度Hi、腾讯TM、天翼Live、彩虹、飞鸽传书、腾讯通、新浪UC、iSpeak、阿里旺旺-贸易通版、谷歌Talk、E话通、YY语音、Teamspeak、Globe7、51挂挂、校内通、网易泡泡等数十款即时通信工具。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稳定性日趋成熟,用户可以利用其实现文字、音频或者视频即时通信功能。从发展速度上看,飞信、阿里旺旺、YY语音等的用户发展很快,用户规模均已过亿。其次,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前后,越来越多不同背景和技术的企业纷纷进入即时通信领域。传统的即时通信服务商如腾讯、MSN致力于产品更新换代,互联网商如盛大Youni、360口信也在利用互联网的背景积极开拓市场,手机厂商如苹果iMessage、三星ChatOn等也加入了竞争。特别是,移动即时通信发展迅猛,新的移动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不断进入,为即时通信产业带来了新的推动力。再次,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呈现出创新竞争、动态竞争的显著特征。经营者为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需要在质量、服务、用户体验等方面持续创新,产品创新周期较短。以被上诉人为例,腾讯QQ软件功能不断更新,2009年累计功能更新14次,涉及项目近百项; 2010年累计功能更新8次,涉及项目近40项;2011年累计功能更新5次,涉及项目40余项;2012年累计功能更新4次,涉及项目近30项;2013年1月份至7月份累计功能更新8次,涉及项目60余项。这些更新项目主要集中在提供新功能、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最后,即时通信领域平台化竞争日趋白热化。例如,被上诉人在腾讯QQ即时通信服务上整合了广告、资讯、交友、微博等服务;MSN的即时通信服务则整合了必应搜索、翻译、邮箱、网购、游戏等一系列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平台;阿里旺旺、飞信等同样也整合包括即时通信在内的各种互联网应用。同时,一些社交网站和微博也在积聚大量用户的基础上提供即时通信、广告、游戏、微音乐、微数据等多种应用入口。可见,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格局正在日渐多元化,创新较为活跃,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 第三,关于被上诉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前已述及,由于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向广大用户提供的基础即时通信服务均为免费,用户也缺乏付费意愿,任何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均不可能具有控制用户端价格的能力。因此,需要重点考虑的是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控制质量、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首先,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控制质量的能力。由于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具有高度创新、动态竞争的显著特征且用户对于服务质量、用户体验等极为敏感,因此,如果被上诉人降低服务质量,则会有大量用户转而使用其他即时通信服务。MSN市场份额在短时间内的大幅下滑就说明了这一点。此外,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特点也制约了被上诉人控制质量的能力。为了获取广告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盈利,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必须在用户端持续吸引大量的用户。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经营者必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开发新的服务。其次,被上诉人也不具有控制商品数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有数十种之多,均可免费便捷获得且占用空间较小,获取和转换即时通信服务不存在显著的经济和技术障碍,用户拥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由于随着新兴即时通信工具的发展,同时使用2-3款即时通信软件的用户比例逐步增大并在2009年即已超过50%,有8.7%的用户在半年内更换过聊天工具。由于功能用途差异不明显,即时通信产品的替代性较高,即时通信服务经营者通常不敢轻易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变更交易条件。因此,被上诉人控制商品价格、质量、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较弱。 第四,关于被上诉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首先,虽然被上诉人具有较为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但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的多个竞争者均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例如阿里巴巴、百度、微软、中国移动等。这些大型企业拥有足够的实力对被上诉人的市场领先地位形成冲击。其次,即时通信领域的创新活跃,对技术和成本的要求则相对较低,技术和财力条件对市场力量的影响并不显著。因此,被上诉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对其市场力量的影响非常有限。 第五,其他经营者对被上诉人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首先,被上诉人的腾讯QQ软件并非用户使用即时通信服务的必需品。用户可选择的即时通信软件种类较多,且获取即时通信软件和服务的成本很低,不存在妨碍用户选择和转换即时通信服务的显著经济和技术障碍。在此情况下,即使被上诉人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也难以形成用户对被上诉人的较大依赖。其次,即时通信领域的客户粘性并未显著增强用户对被上诉人的依赖程度。上诉人认为,即时通信服务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和客户粘性,用户越多,越能吸引其他用户使用该技术通信服务,且用户经过长期使用并建立社交圈后,形成很高的客户粘性,转换即时通信服务的成本极高。对此,本院认为:1. 前述主张预设的前提是错误的。前述主张预设的前提之一是用户转换即时通信服务时会一次性地涉及所有联系人。这一预设前提显然难以成立,因为用户在转换新的即时通信服务时完全可能仅涉及个别或者少数的联系人。前述主张预设的前提之二是用户的所有联系人都是重要的且经常联系。这一预设前提也是高度可疑的。2. 用户同时使用多款即时通信服务的现象非常明显。根据CNNIC的调查,半年内用户使用超过两款以上的即时通信软件的比例达到63.4%;根据艾瑞咨询的调查,超过90%的用户使用2款以上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可以在不同的即时通信服务上逐步建立具有高度重合性的社交网络,网络效应和客户粘性的影响被大大减弱了。3.即时通信服务商可以通过手机通讯录导入、不同产品间用户互通导入等方式导入好友关系链,用户可以轻易地将更大范围的好友转移到其他即时通信软件上。可见,新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减弱了客户粘性的影响力。4. MSN在短时间内经历的用户大量流失,进一步说明客户粘性并不足以形成对特定经营者的较强依赖。MSN在2011年的时候在全球占有40%的市场份额,但至2012年用户下滑至1亿人,多达数亿用户流失。5. 常用联系人的多少并非用户选择使用特定即时通信服务的主要考虑因素,网络效应和客户粘性所形成的对用户的吸引力极为有限。CNNIC报告显示,即时通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关注的要素排在前三位的是软件帐号安全、软件的性能、软件的功能多少等产品质量因素,对常用联系人多少的关注度仅有37.7%。因此,网络效应和客户粘性等因素并没有显著提高用户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的依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