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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2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第一,手机短信与即时通信在商品特性、功能用途、价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即时通信的特点在于基于互联网、通知在线状态、用户档案管理,而手机短信并不基于互联网、无法通知在线状态,两者在技术上存在重大差异。

第一,手机短信与即时通信在商品特性、功能用途、价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即时通信的特点在于基于互联网、通知在线状态、用户档案管理,而手机短信并不基于互联网、无法通知在线状态,两者在技术上存在重大差异。更重要的是,即时通信是免费服务,而手机短信是收费服务。假定即时通信的假定垄断者一定程度地降低即时通信质量,恐怕也不会有足够的用户愿意改用付费的手机短信作为替代。因此,手机短信与即时通信之间不存在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不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

被上诉人主张,即时通信用户使用与手机进行通信功能的占了32.1%,手机短信与腾讯QQ短信之间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因而即时通信与手机短信之间存在较紧密的替代关系。本院认为:首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关注的是商品之间的紧密替代性,即时通信与手机通信在技术上的互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紧密替代性。其次,手机短信与腾讯QQ短信均是收费服务,而本案相关市场界定关注的是免费的基本即时通信被替代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作为收费增值服务的腾讯QQ短信与手机短信之间的替代性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并无实质关联性。因此,被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电子邮箱与即时通信在商品特性、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虽然电子邮箱与即时通信具有某些类似的特性和功能,例如基于互联网,具备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文件传输功能,且均免费,但是在核心功能和特性上存在较大差异。电子邮箱不具有通信的即时性,也不具备通知用户在线状态的功能,而通信的即时性是即时通信服务最核心和最受用户关注的功能。假定即时通信的假定垄断者一定程度地降低即时通信质量,相信也不会有足够的用户转向电子邮箱作为替代。因此,电子邮箱与即时通信之间不存在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不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

被上诉人主张,电子邮箱的即时聊天功能对腾讯QQ具有很强的替代性;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和附件的功能和腾讯QQ发送离线消息和文件的异步通信功能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因而即时通信与电子邮箱之间存在较紧密的替代关系。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已经指出,目前电子邮箱服务商在电子邮箱界面上内嵌的好友聊天功能在语音通信、视频通信、截图等功能方面以及工具操作的便捷性方面与即时通信存在巨大差异,且使用率较低,难以形成对即时通信的有效替代。其次,腾讯QQ所附加的异步通信功能与电子邮箱的紧密替代性不能等同于即时通信与电子邮箱之间的紧密替代性。因此,被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关于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不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七)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上诉人认为,互联网应用平台与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无关;被上诉人则认为,互联网竞争实际上是平台的竞争,本案的相关市场范围远远超出了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互联网竞争一定程度地呈现出平台竞争的特征。本案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互联网的平台竞争特征已经比较明显。互联网经营者通过特定的切入点进入互联网领域,在不同类型和需求的消费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以此创造价值。在平台的一端,互联网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通常是免费的,以此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在平台的另一端,互联网经营者利用用户资源和注意力提供收费增值服务或者向广告主提供广告服务。中国大陆地区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已经日益平台化。以被上诉人所在的即时通信领域为例,即时通信除了基本通信功能外,还逐渐集成了电子邮件、博客、音乐、电视、游戏和搜索等多种功能,成为具有交流、娱乐、商务办公、客户服务等特性的综合化信息平台。在这种环境下,互联网经营者为了获取广告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盈利,既在争夺用户注意力方面存在竞争,又在争夺广告主方面存在竞争。

第二,判断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其关键问题在于,网络平台之间为争夺用户注意力和广告主的相互竞争是否完全跨越了由产品或者服务特点所决定的界限,并给经营者施加了足够强大的竞争约束。这一问题的答案最终取决于实证检验。在缺乏确切的实证数据的情况下,本院注意到如下四个方面:首先,互联网应用平台之间争夺用户注意力和广告主的竞争以其提供的关键核心产品或者服务为基础。例如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和服务是互联网安全服务,被上诉人则主要提供即时通信服务。其次,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关键核心产品或者服务在属性、特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存在较大的不同。虽然广告主可能不关心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差异,只关心广告的价格和效果,因而可能将不同的互联网应用平台视为彼此可以替代,但是对于免费端的广大用户而言,其很难将不同平台提供的功能和用途完全不同的产品或者服务视为可以有效地相互替代。一个试图查找某个历史人物生平的用户通常会选择使用搜索引擎而不是即时通信,其几乎不会认为两者可以相互替代。再次,互联网应用平台关键核心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功能、用途等差异决定了其所争夺的主要用户群体和广告主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模式、目标用户群、所提供的后续市场产品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最后,本案中应该关注的是被上诉人是否利用了其在即时通信领域中可能的市场支配力量排除、限制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竞争,将其在即时通信领域中可能存在的市场支配力量延伸到安全软件领域,这一竞争过程更多地发生在免费的用户端。如果把搜索引擎、新闻门户、互联网安全等平台均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可能会夸大其他网络平台对被上诉人的即时通信所形成的潜在竞争约束,弱化被上诉人实际的市场力量。鉴于上述理由,本院在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阶段将不主要考虑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特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