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瑞咨询《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行为研究报告简版》(2010-2011年)的调研显示,51.2%的中国即时通信用户不曾为即时通信软件提供的服务付费。该报告附图显示,2009年64.9%的中国即时通信用户不愿意为即时通信付任何费用。 艾瑞咨询《中国即时通信年度检测报告简版》(2010-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电脑端即时通信用户规模为3.5亿人,在整个互联网网民中占比77.2%;中国的移动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超过2亿人,同比增长11%。艾瑞咨询预测,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终端的普及,2011年至2014年移动即时通信的用户规模将加速增长,并在2013年超过个人电脑端。 艾瑞咨询《中国SNS和微博用户行为研究报告》(2011-2012年)的调查显示,2011年用户使用社交网站的主要目的为:了解朋友动态(74.3%)、联系老朋友(73.1%)、记录心情/生活经历(67.5%)、交流感兴趣的话题(60.0%)、用照片/日志等展示自我(52.0%)、结交新朋友(45.5%)、寻找兴趣相同的群体(39.8%)、玩游戏/应用(28.2%)、寻找打折促销信息(16.7%)、其他(0.7%)。用户使用微博的主要目的为:了解新信息(58.1%)、记录心情/生活经历(57.6%)、关注感兴趣的名人(53.2%)、讨论热点话题/个人心得(52.3%)、扩展知识面(48.8%)、结交新朋友/联系老朋友(41.0%)、同事/朋友/亲人都在用(38.7%)、消磨时间(33.6%)、寻求志趣相同的群体(31.9%)、分享/交流消费经历(30.2%)。 (二)关于被诉垄断行为方面的事实 360安全中心《360驳斥腾讯有关扣扣保镖的谣言》(2010-11-4)记载: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 2010年1月,腾讯公司推出QQ医生3.2版本。2010年5月,QQ医生升级并更名为QQ电脑管家。2010年9月,腾讯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一起打包安装,安装过程中并未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2010年9月21日,腾讯发出公告称,电脑管家作为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整合后的产品,功能更强大,正在使用的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将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 根据被上诉人所委托专家出具的《关于360和腾讯反垄断诉讼案件的经济分析报告》所附的来源于艾瑞咨询的即时通信软件月数据,可以分析得出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发生纠纷前后相关即时通信软件每月覆盖人数变动情况。详见下表: 2010年8月-2011年2月相关即时通信软件每月覆盖人数变化表
月份 MSN 飞信 阿里旺旺
月覆盖人数(万人) 变化率%(相对上月) 月覆盖人数(万人) 变化率%(相对上月) 月覆盖人数(万人) 变化率%(相对上月) 月覆盖人数(万人) 变化率%(相对上月)
2010.8 34,111.07 -0.75% 4,083.32 -9.53% 7,775.75 -2.03% 11,876.58 3.73%
2010.9 34,381.24 0.79% 3,856.62 -5.55% 8,343.78 7.31% 11,511.97 -3.07%
2010.10 33,304.14 -3.13% 3,801.64 -1.43% 8,222.19 -1.46% 11,633.90 1.06%
2010.11 34,012.55 2.13% 6,155.88 61.93% 9,039.95 9.95% 12,233.49 5.15%
2010.12 34,408.88 1.17% 4,252.15 -30.93% 9,054.83 0.16% 12,807.60 4.69%
2011.1 34,925.61 1.50% 3,819.31 -10.18% 8,657.74 -4.39% 12,852.34 0.35%
2011.2 35,449.85 1.50% 3,692.07 -3.33% 8,881.41 2.58% 12,095.02 -5.89% (三)关于其他事实 在本院审结的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民三终字第5号】中,本院认定,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专门针对腾讯QQ软件开发、经营扣扣保镖软件,以帮助、诱导等方式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贬损QQ软件及其服务,并借此推销自己产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2010年11月4日宣布召回该软件,360安全卫士恢复与QQ软件兼容。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并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和事实,本案二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第二,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第五,本案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 该争议焦点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九个具体问题,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一审法院未对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作出明确界定是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第一,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在滥用市场支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尽管如此,是否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案件证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相关领域竞争的复杂性等。同时,本院认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因此,并非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第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主张他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当事人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根据案件证据、当事人主张及专家意见等对当事人所主张的相关市场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如果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相关市场界定并不合理,则应尽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市场进行重新界定。但是,受证据、数据以及竞争复杂性的局限,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对相关市场作出清晰界定是极为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