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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2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第一,社交网站、微博与即时通信在商品特性上存在明显差异。虽然社交网站、微博与即时通信具有一些共同的商品特性,例如基于互联网、通知在线状态、用户档案管理、免费等,但是前两者与后者之间仍存在非常重要的特

第一,社交网站、微博与即时通信在商品特性上存在明显差异。虽然社交网站、微博与即时通信具有一些共同的商品特性,例如基于互联网、通知在线状态、用户档案管理、免费等,但是前两者与后者之间仍存在非常重要的特性差异。社交网站、微博主要针对大量用户之间的开放性的群体交流,对即时性的要求偏低,而即时通信更注重双边私密交流或者小群体的内部交流,具有一定封闭性且对即时性的要求很高。

第二,社交网站、微博与即时通信的主要使用功能不同。用户对不同商品的使用行为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不同商品之间的功能差异。根据CNNIC《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2009年度)的调查结果,文字聊天(93.2%)、语音聊天(57.2%)、视频聊天(54.1%)是用户最关注和最经常使用的功能,其获取信息、交友等社交属性并不非常明显。而艾瑞咨询《中国SNS和微博用户行为研究报告》(2011-2012年)显示,了解朋友动态(74.3%)、联系老朋友(73.1%)、记录心情/生活经历(67.5%)、交流感兴趣的话题(60.0%)、用照片/日志等展示自我(52.0%)、结交新朋友(45.5%)等是用户使用社交网站的主要目的;了解新信息(58.1%)、记录心情/生活经历(57.6%)、关注感兴趣的名人(53.2%)、讨论热点话题/个人心得(52.3%)、扩展知识面(48.8%)、结交新朋友/联系老朋友(41.0%)是用户使用微博的主要目的。可见,用户使用社交网站和微博的目的更加广泛,更加注重联系朋友、分享信息、展示自我、结识朋友等社交功能,社交网站和微博的社交属性更加突出。即时通信与社交网站、微博实际上满足了用户的不同需求。从需求者的角度看,即时通信与社交网站、微博之间更多的是互补关系,而非彼此替代关系。

被上诉人主张,根据CNNIC《2012年中国网民社交网站应用研究报告》,移动社交网站用户使用的功能中,聊天功能的使用率很高(77.2%),新浪微博的聊天功能也深受新浪微博用户喜欢,说明微博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本院认为,微博和社交网站单独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已经被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用户对社交网站或者微博聊天功能的使用率并不能说明社交网站和微博本身应该被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对于被上诉人的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社交网站、微博与即时通信的相关性可以辅助说明社交网站、微博不太可能与即时通信形成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相关性分析是分析相关商品市场所可能包含的商品集合时常用的、直观的经验方法,其依赖于相互替代的商品的价格会一起变动这一经验假设。本院认为,尽管相关性分析由于多种原因有导致误判的可能性,但是只要对其应用环境保持足够的谨慎,其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上诉人所委托专家的分析数据,自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即时通信的使用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其总有效使用时间自2011年起普遍保持在每周8-9亿小时左右;而社交网站的使用时间在2010年年中达到顶峰,其后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微博(数据从2010年3月开始)的使用时间自2010年开始呈上升趋势,但在2012年前后趋向平稳;社交网站和微博的每周有效使用时间之和约为1亿小时。上诉人所委托专家将社交网站和微博合计的每周有效使用时间与即时通信的每周有效使用时间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结论为其相关系数是-0.07。本院认为,这一分析选择了本案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前后各1-2年左右的时间段进行考察,并无明显的不合理性。-0.07的相关系数表明,至少没有明显迹象显示社交网络和微博与即时通信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

被上诉人所委托专家认为,应该在一个更长时间段里考虑社交网站与即时通信的相关性,并根据2006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中国所有即时通信和社交网站的月有效使用时间得出两者相关系数为0.7574,进而认为社交网站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本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所委托专家关于社交网站与即时通信相关度的分析可能存在更大的误差。根据CNNIC的统计数据计算,从2006年到2012年,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增加了312%。网民数量的巨大增长引发了对社交网站与即时通信的整体需求的快速增长,因而可能导致本不存在较密切关联性的社交网站与即时通信呈现出正相关性。其次,在远离被诉垄断行为所处时点的过长的时间段里考察商品的相关性,发生误判的可能性更大。故对于前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第四,一审法院关于社交网络和微博与即时通信之间存在可替代性的分析存在欠妥之处。首先,一审法院在分析社交网络和微博与即时通信的功能与用途时,忽视了前两者针对大量用户之间的开放性的群体交流与后者针对双边私密交流或者小群体的内部交流的关键差异,夸大了即时通信的社交属性。其次,一审法院将社交网络和微博单独提供的即时通信功能对即时通信服务形成的替代威胁等同于社交网络和微博本身对即时通信服务的替代威胁,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判断对象。再次,一审法院运用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考察需求者在即时通信软件从零价格到小幅度收费后用户的市场反应,高估了社交网络、微博与即时通信之间的可替代性。最后,一审法院以个别商业人士或者机构缺乏严谨分析和证据支持的商业观点作为论据,有欠严谨。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商业人士所谈论的相关市场或许可以为确定相关市场提供线索,但其不能替代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严谨分析。

综上,一审法院关于社交网络和微博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的认定欠妥,上诉人的相应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六)关于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不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被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