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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2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第三,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一审法院以境外经营者可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被上诉人也向世界各地用户提供服务、有一定数量的境外用户在使用被上诉人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等作为重要

第三,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一审法院以境外经营者可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被上诉人也向世界各地用户提供服务、有一定数量的境外用户在使用被上诉人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等作为重要论据,认定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境外经营者可向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即时通信服务并不等于其能够及时进入并对境内经营者形成有力的竞争约束。其次,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关注的是境外经营者能否及时进入并对境内经营者形成有力的竞争约束,境内经营者是否向境外用户提供服务以及境外用户是否使用境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此并无直接关联性。况且,本案证据表明,境外用户使用腾讯QQ即时通信服务的数量较小且多为与国内亲友保持联系。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相应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九)关于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应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

上诉人主张,界定相关市场应着重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的市场竞争态势,而非未来的市场变化,一审法院关于考虑被诉商品或者服务所在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市场界定方法错误。被上诉人则认为,界定本案的相关市场应当考察一段时间内的相关市场状况,而不能仅仅界定一个时间点。本院认为,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被诉垄断行为发生之时经营者所面对的竞争约束,合理评估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由于竞争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呈现出动态竞争的特征,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市场反应和变化,例如需要考虑假定垄断者的行为持续适当的一段时间后(例如一年)的市场反应和变化,以正确判断其是否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经营者的竞争制约。如果经营者缺乏一定时期内较为持久的市场支配力,难以对竞争产生影响。仅仅在某个时间点上考虑相关市场界定,而不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内考察市场反应和变化,则可能会过窄地界定相关市场,并夸大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力量。如果这种市场反应和变化被事后发展所证实,则可以进一步证明这种考虑的正当性。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分析微博和社交网站是否属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范围时,考虑了微博和社交网站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这种思路本身是合理的。上诉人的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既包括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既包括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

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般方法

第一,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综合评估多个因素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上述因素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考量,每一个均不一定具有决定性作用。此外,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多因素综合评估的结果。

第二,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高,持续的时间越长,就越可能预示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尽管如此,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结合上述思路,本院将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考量和分析。

第一,关于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影响。由于互联网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更多地是争夺用户注意力的竞争,经营者以免费的基础即时通信服务吸引用户,并利用用户资源和注意力通过增值服务和广告来获取收益,因此用户的有效使用时间、使用频度、活跃用户数等通常是考察市场份额较为恰当的指标。根据上诉人所委托专家的计算结果,在2009年至2011年间,以中国大陆地区用户的有效使用时间计算,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每年的份额均超过80%,与其最接近的竞争者同期的市场份额平均仅为4.2%。2010年,以中国大陆地区用户的有效使用时间、使用频率计算,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份额均分别为89.3%和80.2%,与其最接近的竞争对手阿里旺旺的市场份额则分别为4.4%和6.8%。在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中,2012年8月开始,以每月有效使用时间计算,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移动即时通信的每月市场份额均超过90%。同时,根据艾瑞咨询《中国即时通信年度监测报告》(2010-2011年度)的数据,使用过腾讯QQ移动即时通信的中国大陆地区用户的比率为91.9%。因此,被上诉人无论是在个人电脑端还是在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80%。但是,前已述及,高的市场份额并不当然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在动态竞争较为明显的即时通信领域更是如此。因此,仅仅依据市场份额证据还不能得出结论,尚需考察市场进入难易程度、被上诉人的市场行为、互联网平台竞争所形成的竞争约束等因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