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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火炬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管桩材料不应计取运输费、d800钻孔桩及承台单价偏高。(2)地下室增加工程造价过高,存在重复计算。(3)地下室水电增加部分的生活变频给水设备8台实际未安装应扣减,地下室电梯增加费

火炬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管桩材料不应计取运输费、d800钻孔桩及承台单价偏高。(2)地下室增加工程造价过高,存在重复计算。(3)地下室水电增加部分的生活变频给水设备8台实际未安装应扣减,地下室电梯增加费、水质检测、卫生评价及计量检测费不应计取。(4)660kva发电机及配线,双方对数时未提供相关材料,且确认的是800kva及配线,该项应扣减。(5)外线电源安装的电缆工程量及规格型号均有变更,并增加了负荷隔离开关调试和独立费,应扣减77万元。(6)小区道路及排水鉴定的图纸并非原施工图纸,未得到双方确认,应扣减200万元。

针对火炬公司的异议,国众联公司回复如下:(1)2002年9月1日合同及2002年11月28日合同修正案第4.4条均约定桩基工程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2005年5月10日协议书约定桩基造价按定额计价,定额代表平均水平,定额说明也需遵守实际和约定;桩基工程经双方确认合格,监理单位已确认管桩属于超运。综合上述意见,管桩材料应计取超出的运输费。(2)d800钻孔桩包含成孔、入岩、泥浆制作的分部分项单价为813.42元。承台其中主要部分砼6388立方米,钢筋254.77吨,包含砖胎膜、钢筋、c35砼等总费用单价为600.87元,承台总价3838361.48元,有关单价及工程量均按照送审竣工图、合同约定计价办法予以鉴定,不应扣减。(3)2005年5月10日协议书第3.2.2.(13)条明确约定火炬公司分配地下室属于工程增加部分,同意按定额计价,该约定并未明示要扣除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质证意见结合建筑规范,确定地下室土建增加范围包含:基坑土方、钢筋砼底板、底板范围的基础梁、水池(不含顶板及外墙)、地下室外围(六个面)的防水。(4)送审给排水竣工图为双方确认的竣工图,含c栋给水系统图(图号s-19)以及b栋给水系统图(图号s-22),该图在地下室标有生活变频给水设备共8台,因此计取了该设备的造价;地下室电梯设有一个层站,相应的电梯门、电梯按钮、电缆等多出的电梯附属设施属于地下室增加工程应予计价;地下室中有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相应的监测费应计取。按反证没有8台生活变频给水设备,但另显示16台水泵为变频给水设备(非普通水泵);本证表明有8台生活变频给水设备(鉴定平均直接单价11.42万元/台),而另16台水泵为普通水泵(鉴定平均直接单价0.91万元/台)。即使反证成立,则扣除8台生活变频给水设备约91.38万元,但需同时对另16台水泵按变频设备核定造价,经核算,增减约相抵。因此,涉案给排水工程经过了验收合格,按本证计算合理。(5)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双方及鉴定机构均确认小区发电机房中实际安装有康菱发电机组660kw一台,型号hbc660,为2006年6月制造,内设有6台高压柜及环保措施。依据2011年7月11日的调查笔录,火炬公司也陈述“建议以现场实物是否存在和构成价值来确认”。实际上660kw发电机存在,而800kw发电机并不存在。因此,不应扣减660kva发电机及配线工程造价,否则涉案工程通过不了验收。(6)送审材料无电缆工程量及规格型号的“变更材料”,外线电源安装按惯例需有负荷隔离开关及绝缘胶板、标志警示牌等调试,不应扣减。(7)鉴定依据的是“给排水道路总平面图、图号z-2”竣工图(有设计、承包人、监理签字盖章,编制日期2006年10月18日),结合经当事人确认的给排水竣工图,向外排水包含了室外道路、排水管道、雨水井等,图中标示排水管为upvc管,鉴定按当时常规用砼管计算(彤泰公司主张的是砼管、一般惯例也不是upvc管)。根据室外消防验收鉴定书,室外的消防及接标工程由火炬公司验收或投资完成并未算到本次造价内,室外消防未包含在鉴定的“小区道路及排水工程”造价里,送审材料也无火炬公司投资完成的“小区道路及排水工程”材料,因此不应扣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