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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06年10月28日,火炬公司(甲方)和彤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协议书》相关条款变更如下:一、群英华庭住房建筑面积总计约144444.1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总计约15600平方米,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总计约

2006年10月28日,火炬公司(甲方)和彤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协议书》相关条款变更如下:一、群英华庭住房建筑面积总计约144444.1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总计约15600平方米,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总计约6066.96平方米,架空层和其它建筑等公摊面积总计约5069.57平方米。甲方建筑面积分配权:a、住房建筑面积总计约144444.1平方米;b、其他建筑公摊面积总计约5069.57平方米;c、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总计约6066.96平方米;d、商铺建筑面积总计约15600平方米;e、甲方建筑面积总计约171180.63平方米。乙方建筑面积分配权:a、商铺建筑面积总计约1900平方米;b、乙方建筑面积总计约1900平方米。二、甲方同意按每平方米4500元补偿乙方商铺建筑面积总计约14488平方米(其中:商铺面积约13700平方米、地下室车位面积788平方米)的费用,即甲方同意暂按总额6519.6万元补偿给乙方,等正式测量面积结果按实多退少补。付款方式:该部分付款总额6519.6万元,甲方同意分三次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额30%给乙方;合同签订30天内(但乙方必须将工程完工交付给甲方使用),甲方再次支付总额的40%给乙方;乙方办完竣工验收手续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剩余30%给乙方。三、其他事项仍按2005年5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相关条款执行。

此后,火炬公司(甲方)和彤泰公司(乙方)又签订了《关于群英华庭税务承担的补充协议书》,约定:一、2005年5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群英华庭收购部分的税金由甲方承担,即不动产销售发票由乙方开具给甲方,但开票时涉及的税金及附加由甲方承担。现不动产销售发票纳税时需预征土地增值税o.7%,甲方支付乙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同时需支付0.7%的土地增值税方能完成税票开具工作。由于乙方提出其在群英华庭项目无增值,故该部分土地增值税将退税或转成彤泰公司其他项目土地增值税。如该项0.7%的土地增值税退税或转成乙方其他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则乙方退还该部分款项给甲方。二、2006年10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涉及群英华庭商铺和车位收购部分的税金由乙方承担,即不动产销售发票由乙方开具给甲方,该部分的税金及附加由乙方承担。

2003年,火炬公司将群英华庭项目用地以外的116.1641亩商住用地办至彤泰公司名下,抵作购楼款,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中府国用(2003)第151543号(26371.7平方米);中府国用(2003)第151553号(共43760.7平方米,后于2008年分割为如下两证:中府国用(2008)第150581号(21490.8平方米)、中府国用(2008)第150582号(系科技大厦项目用地33.4049亩、22269.9平方米));中府国用(2003)第151554号(7310.3平方米)。为此,火炬公司按每平方米507元的单价,分别于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23日、2010年12月3日就26371.7平方米、7310.3平方米、21490.8平方米商住地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此外,火炬公司还将群英华庭项目93.5464亩商住用地的使用权变更至彤泰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中府国用(2003)第151544号、中府国用(2004)第150058号。因双方后期分配面积的变更约定,彤泰公司在2005年又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火炬公司名下,相应的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05)第150571号;中府国用(2005)第150570号。

2005年1月31日,彤泰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粤房开证暂字第2111286号)。2005年2月5日,彤泰公司取得群英华庭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建房(预)字第2005021号)。2005年6月7日,火炬公司向彤泰公司出具收到群英华庭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收条》。

2006年10月19日,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开发区公资办作出《关于同意收购群英华庭商铺及停车场的批复》(中开管(2006)176号)。2006年10月20日,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向火炬公司作出《关于同意收购群英华庭商铺及停车场的批复》。上述批复的内容均是同意火炬公司按平均单价不高于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收购彤泰公司持有的群英华庭商铺及停车场等物业14488平方米。

2007年6月25日,中山群英华庭a、b、c栋勘察单位中山市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外建天利(北京)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盖章并注明工程合格。

2007年12月18日,彤泰公司与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定书》,确认涉案工程的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361287841.62元。2008年1月,彤泰公司编制了《中山火炬开发区群英华庭商住小区工程结算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价为361287841.62元。对此,火炬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关于群英华庭商住小区工程结算报告书的复函》,表示经火炬公司投资管理小组初步审核,对该结算书工程结算总汇表中部分工程造价、分摊费用提出了异议,并表示按照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程序将该结算书报中介部门和区审计办审核,待有进一步审核意见时再通知彤泰公司。

2008年4月2日,火炬公司接收彤泰公司移交的群英华庭商住小区工程结算报告书、结算审核报告书、设计图纸、施工签证及设计变更、桩基础施工统计资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