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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09年6月3日,火炬公司收到彤泰公司委托广东深鼎律师事务师律师林进祥发出的《律师函》;2010年3月18日、4月13日,火炬公司收到彤泰公司先后发出的《信函》。上述函件的内容均是要求火炬公司将149.91亩工业用地和1

2009年6月3日,火炬公司收到彤泰公司委托广东深鼎律师事务师律师林进祥发出的《律师函》;2010年3月18日、4月13日,火炬公司收到彤泰公司先后发出的《信函》。上述函件的内容均是要求火炬公司将149.91亩工业用地和107亩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至彤泰公司名下,并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对此,火炬公司均未予确认。

2010年6月9日,受彤泰公司委托,广州诚安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世纪大道侧及邻近街口群英华庭附近107亩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以2010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为:土地单价(地面)每平方米3521.98元,折合每亩234.8万元。

一审庭审时,火炬公司主张转让223亩商住用地和149.91亩工业用地的约定无效而且已被双方履行行为变更,并表示“楼款应收多少、尚欠多少是可以通过结算得出来的,地是不可能给的。严重违法,做不到”。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3年10月18日,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下属单位发出《关于授权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使土地储备中心职能的通知》,决定将土地储备中心与火炬公司合并办公,由火炬公司独家行使土地储备中心的相应职能,其主要职责如下:1、协调城建、国土、规划部门对全区土地开发作出计划,确定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建项目用地的功能分区,全面掌握区内土地开发管理情况;2、掌握区内土地产权情况;3、统一管理使用管委会的土地。对区内用地统一管理,做到产权清晰,交易合规完善;4、负责全区土地调配使用,积极回收历史沉淀土地;5、负责征用区使用的土地。

一审诉讼过程中,彤泰公司提交纳税金额为19759935.82元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该完税证的填发日期为2009年7月,税款所属日期为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税种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转让房地产土增税预征、城建税等。

火炬公司提交《关于授权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行使土地储备中心职能的通知》、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征地协议、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档案资料证明表等证据,拟证明火炬公司经授权履行土地储备中心相应职能,负责征地、出让手续等工作。经火炬公司征地后,直接按出让土地的流程规定办理各种手续,直接由用地方取得一手土地证,完全不是二次转让行为。已实际交付给彤泰公司的116.1641亩商住地,火炬公司就是直接以出让的形式将使用权证办至彤泰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又查明,根据中山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材料显示的内容,116.1641亩商住用地(当时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中府国用(2003)第151543号、中府国用(2003)第151553号、中府国用(2003)第151554号)批文中的申请人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均为火炬公司,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均为1998年。

对于目前登记在火炬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火炬公司主张大部分国有土地上都有房屋,且相关土地均属于项目用地,不可能有多余的土地。彤泰公司表示在目前的现状下,火炬公司应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作出赔偿。

二、已付款情况

火炬公司向彤泰公司付款的情况(总计386724207.98元):

1、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7年7月28日,累计支付群英华庭购房款175750798.4元。

2、从2003年3月30日至2003年7月30日,以中山市建委名义累计预付购房款5000万元。

3、以地抵款:已过户至彤泰公司名下116.1641亩商住地,按每亩33.8万元计算,共抵款39263465.8元。

4、从2006年4月17日至2006年6月23日,累计支付中心城区c地块土地款4000万元。有关银行支票(火炬公司作为出票人、彤泰公司作为收款人)存根的用途栏均注明是“中山城区c地块土地款(手写)”,彤泰公司开给火炬公司的相应收据均载明是“土地款(中心城区c地块土地款)”。

5、从2003年12月2日至2004年7月31日,累计付款1650万元。彤泰公司于2003年开具的1000万元收据或发票均注明是支付数码、投资、科技、高级员工宿舍桩款,彤泰公司于2004年开具的650万元收据均注明是支付预付“群英华庭”干部购房款。

6、2009年7月15日,支付19759935.82元。当日银行支票(火炬公司作为出票人、彤泰公司作为收款人)存根的用途栏注明是“群英905套商品房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打印)”,彤泰公司开给火炬公司的相应收据上载明是“群英华庭干部购房款”。在火炬公司制作的“群英华庭工程款支付明细表”中,该项付款的摘要注明是“7.15付群英华庭900套商品房开票营业税及附加(代付土地增值税)”。

7、从2006年8月8日至2009年12月24日,累计支付群英华庭商铺款45450007.96元。

上述7项的付款数额总计386724207.98元。对于各项支付事实及数额,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但双方对于部分付款的性质及已付款总额存在争议。

火炬公司主张386724207.98元均是其向彤泰公司支付的购房款。其中,第4项是对未交付的149.91亩工业用地、116.8359亩商业用地的现金补偿。第5项最初为支付数码大厦打桩款,但后来双方已经变更意思表示为支付购房款,后期的650万元收款收据也明确是购房款,只是前期的1000万元收款收据未做相应的更换。第6项应为购房款,因相应的收款收据已明确是购房款,而相关税费已约定由火炬公司承担,应由火炬公司自行向税务机关交纳,火炬公司并未委托彤泰公司代其向税务机关支付该笔款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