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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彤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2年9月1日,彤泰公司与火炬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1、火炬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世纪大道侧的两幅土地约200亩转让给彤泰公司进

彤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2年9月1日,彤泰公司与火炬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1、火炬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世纪大道侧的两幅土地约200亩转让给彤泰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由彤泰公司出资兴建房地产项目;2、火炬公司转让给彤泰公司的200亩土地的转让价为33.8万元/亩,转让价款共计约6760万元;3、房屋建成后,火炬公司分配总建筑面积165000平方米、彤泰公司分配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火炬公司按1390元/平方米的价格分期分批支付工程款给彤泰公司,其他的建设费用按双方各自所分配的面积比例分摊。2002年11月2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第四条修正案》,将分配给火炬公司房产单价从1390元/平方米调至1540元/平方米(其他建设费用仍按各自分配面积比例分摊)。

至涉案项目第一期的房屋土建、装修等绝大部分工程完工时,双方于2005年5月10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将已建成的房屋、住宅部分共约14444平方米,地下室车位建筑面积5278平方米,其他建筑面积5069平方米,共约154791平方米全部转归火炬公司,彤泰公司在该项目中仅分得商铺12771平方米和地下车位建筑面积788平方米。2006年10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将原属彤泰公司所有的商铺面积13700平方米和地下车位面积788平方米按照2005年5月10日《协议书》确定的原则转给火炬公司所有。彤泰公司最终只在该项目中占有商铺1900平方米,其余住宅、商铺、地下车位等全部归火炬公司所有。2、火炬公司同意另行转让约23亩商住用地给彤泰公司,作为对彤泰公司的补偿。3、双方确认火炬公司实际转让给彤泰公司的商住用地共223亩,7537.40万元总价款已在该《协议书》签订前全部支付给火炬公司。4、双方确认2002年3月30日《土地转让合同》中的工业用地149.91亩,转让单价为12万元/亩,转让金额为17989200元的土地转让价款已全部支付给火炬公司;5、火炬公司转让给彤泰公司的商住用地223亩和工业用地149.91亩,火炬公司必须于2005年9月10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给彤泰公司并将土地交付给彤泰公司使用。此外,该《协议书》还对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办法及计算办法、税收的分担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彤泰公司已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约定分配给火炬公司的建筑面积交付给火炬公司并办理完权属变更手续。彤泰公司已完全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火炬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已将该项目房屋以4000-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社会销售完毕,获得利润约3.5亿元。对于《协议书》约定的223亩商住用地和149.91亩工业用地,火炬公司只办理了商住用地116亩给彤泰公司,未将107亩的商住用地和149.91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办至彤泰公司名下。由于火炬公司至今仍拖欠彤泰公司工程款44446088元,且至今仍未将107亩的商住用地和149.91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办至彤泰公司名下并将上述土地交付给彤泰公司使用,给彤泰公司造成极大损失。为此,彤泰公司先后于2005年9月、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门催促和发函给火炬公司,但火炬公司均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履行上述义务。

依据上述事实,彤泰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火炬公司为彤泰公司办理106.8359亩商住用地使用权证并将土地交付给彤泰公司,或按现市场价每亩235万元补偿彤泰公司25123.6万元;2、判令火炬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107亩商住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约86525678元(从2005年9月10日起暂计至2010年6月30日止);3、判令火炬公司为彤泰公司办理149.91亩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并将土地交付给彤泰公司,或按现市场价每亩50万元补偿彤泰公司7500万元;4、判决火炬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149.91亩工业用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约2595万元(从2005年9月10日起暂计至2010年6月30日止);5、判决火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4446088元及偿付拖欠期间的违约金约23445311元(从2007年7月25日起暂计至2010年6月30日止);6、判令火炬公司为彤泰公司办理1900平方米商铺的房产证及偿付未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约136.8万元(从2005年7月25日起暂计至2010年6月25日);7、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火炬公司承担。上述诉讼请求总额为507971077元。2010年9月20日,彤泰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火炬公司为彤泰公司办理106.8359亩商住用地使用权证并将土地交付给彤泰公司,或按每亩235万元的当前市场价格赔偿彤泰公司损失251064365元(现暂定每亩235万元计,如需评估,则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计算);2、判决火炬公司支付因迟延履行办理置换106.8359亩商住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86315928.69元(暂以251064365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05年9月11日计至2010年6月30日,后计算至火炬公司清付其应付的赔偿款之日为止);3、判令火炬公司为彤泰公司办理149.91亩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并将土地交付给彤泰公司,或按每亩50万元的当前市场价赔偿彤泰公司损失7495.5万元(现暂以每亩50万元计,如需评估,则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计算);4、判决火炬公司支付因迟延履行办理149.91亩工业用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25769529元(暂以74955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05年9月11日计至2010年6月30日,之后计算至火炬公司清付其应付的赔偿款之日为止);5、判决火炬公司支付拖欠的购房款44446088元(如需评估,按评估价计算相应购房款总额)及违约金23445311元(违约金暂以4444608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07年7月25日计至2010年6月30日,之后计算至火炬公司清付之日为止);6、判令火炬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彤泰公司办理群英华庭1900平方米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并向彤泰公司支付违约金136.8万元(暂以1900平方米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从2005年7月25日计至2010年6月25日,之后计算至彤泰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为止);7、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火炬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