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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2002年11月28日,火炬公司(甲方)和彤泰公司(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第四条修正案》,约定对2002年9月1日《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第四条作如下修订:一、甲方政府周转房和干部成本房建筑面积

2002年11月28日,火炬公司(甲方)和彤泰公司(乙方)签订《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第四条修正案》,约定对2002年9月1日《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第四条作如下修订:一、甲方政府周转房和干部成本房建筑面积分配权总共16.5万平方米,建筑造价为每平方米1540元,包含土建、室内水电、电梯的建设费用,其余土地摊销成本,小区内桩基础、公共建筑费、道路绿化费、勘察设计费、人防费、消防报建费、白蚁防治费、监理费、质监费、报建费、给水供电费,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煤气管道安装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该小区甲、乙双方分配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各自承担。属于甲方所承担的费用在建筑期内先由乙方对外统一支付,在乙方向甲方交付政府周转房和干部成本房的十天内一次性结清给乙方,属于甲方所分配房屋的营业税、交易税、增值税、管理费等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用尚欠甲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6560万元与乙方在向甲方交付的政府干部成本房建筑成本造价之款冲抵,冲抵后甲方尚欠乙方的余款为18850万元,乙方所建工程完成0.00以上四层主体工程时的十天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尚欠乙方余款的40%即7540万元;建至主体工程封顶时的十天内支付尚欠乙方余款的45%即8482.5万元;尚余的15%在乙方交付政府周转房和干部成本房给甲方使用后的十天内结算后一次性向乙方即时支付。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应在乙方交付政府周转房和干部成本房给甲方使用后的十天内一次性结清给乙方。三、本修正案是“开发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5年5月10日,火炬公司(甲方)和彤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开管(2005)26号《关于处理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群英华庭楼盘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双方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2002年11月2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第四条修正案》的开发主体变更产生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变更。乙方同意将群英华庭楼盘所使用的中府国用(2004)第150058号面积24731.2平方米、中府国用(2003)第151544号面积24469.6平方米变更至甲方名下,两幅土地总面积折合73.80亩(目前实际用地约82亩);甲方同意对未建部分另行调约23亩商住用地给乙方,位置与已办至乙方名下的商住用地相连;乙方同意将群英华庭楼盘项目立项、报建、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各种手续变更至甲方名下。二、变更后甲、乙双方建筑面积分配:群英华庭楼盘住房建筑面积总计144444.10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总计12771.73平方米、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总计6066.96平方米、架空层建筑和其他建筑等公摊面积5069.57平方米。1、甲方建筑面积分配权:a、住房900套,建筑面积总计144444.10平方米;b、其他建筑公摊面积5069.57平方米;c、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按87%计5278.26平方米。甲方建筑面积总计154791.93平方米。2、乙方建筑面积分配权:a、商铺建筑面积总计12771.73平方米;b、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按13%计788.70平方米;c、电房、水池等公建面积按乙方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乙方建筑面积总计13560.43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以国家有关部门测定的实际面积为准。三、结算。1、甲方已付款:依据2002年3月28日的《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商住用地约223亩,转让单价33.8万元/亩、转让金总额为7537.4万元;依据2002年3月30日的《土地转让合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工业用地149.91亩,转让单价12万元/亩、转让金总额为17989200元;截止2005年3月18日,甲方已付代建费约14000万元。2、甲方应付款:甲方接管住房和架空层建筑面积及其他公摊建筑面积总计为154791.93平方米,依据2002年11月28日《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第四条修正案》,每平方米结算的平均价格为1540元(该款只含土建、室内水电、电梯的建设费用),甲方共须向乙方支付238379572.2元;甲方接管的建筑面积涉及土地摊销成本,根据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及2005年4月9日会议纪要和2005年5月8日的会议确认按如下规则进行:(1)桩基础、桩承台计算基价按定额计价,定额计价按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山市2002年第四季度信息价及二类工程计算,结算按定额计价下浮3%计算;(2)群英华庭设计费按每平方米28元计算,总面积为23.5万平方米,按双方实际分配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未建部分全套图纸移交甲方;(3)群英华庭前期方案设计费60万元,按双方实际分配建筑面积比例分摊;(4)勘察费按项目地块实际支付的勘察费计算;(5)桩基检测费按项目实际支付的检测费计算;(6)白蚁防治费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7)监理费按建筑工程(含水、电等)结算价的1%计算;(8)消防报建费和防雷报建费按项目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9)消防工程费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费用按甲方和乙方分配的面积分摊;(10)防雷工程费定额按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山市2002年第四季度信息价计算;(11)上述一至十项费用以及原合同规定的分摊费用,如公共建筑费、道路绿化费、质监费、给水供电费,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煤气管道安装等费用,按甲、乙双方分配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各自承担;(12)原合同未注明电梯品种,乙方承诺使用广州日立或同级品牌电梯;(13)甲方分配的地下车位5278.26平方米,同意按定额计价并加15%的综合管理费与乙方结算,定额计价按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中山市2002年第四季度信息价及二类工程计算;(14)甲方同意按工程总造价1.5%(乙方占有的建筑面积部分除外)给予乙方项目开发管理费,乙方已为甲方完成建筑面积154791.93平方米,总建筑造价约2.9亿元,甲方已付约2.3亿元,甲方尚欠约6000万元,甲方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800万元待验收合格后支付,余额按如下方式支付:a、第一期,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b、第二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1500万元;c、第三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支付1500万元;d、第四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e、第五期,实际结算的余款自群英华庭楼盘完成综合验收达到办证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毕。四、群英华庭楼盘接管。双方同意自协议签订后60日内完成群英华庭楼盘的工程结算。五、群英华庭楼盘权利保证约定。1、乙方楼宇建设时应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劳工工资及乙方应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2、乙方承诺群英华庭楼盘建设要求完全符合2002年3月28日《土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的约定。3、甲方同意在群英华庭楼盘验收合格后90日内,并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办证费用和楼盘土地分摊费用约2132920.5元(每平方米150元)的情况下按规定给乙方办理产权证。4、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商住用地约223亩,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乙方名下并交付给乙方。六、税务承担。1、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等更名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方负责。2、办理房屋、车位产权证所需税费,按甲、乙双方各自分配的建筑面积各自承担。七、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在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按约定交付房屋给甲方使用,视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给乙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支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乙方。3、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给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应向乙方支付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作为违约金。4、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将商住用地办证给乙方,应每天向乙方支付未办证土地价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