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丰泽区司法局与《东南早报》联合举办了一个“法治栏目”,邀请我给他们撰写有关宣传法律,普及法治的法学随笔,我就将以前曾经在《法制日报》刊登过了一些文章进行修改和删减,供他们选择刊登,以下是四篇短文的汇编,简称“法治四论”,供各位网友指正! 吴情树 在我国古代,法起于兵,源于刑,其实质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论在我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和根深蒂固的传统。例如,唐朝的吴兢在《贞观政要·公平》中就言到:法,国之权衡也,时之绳尺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取正直。唐太宗自己也提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安民之政,莫此为先的要着”的著名论断。此外,还有人说: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绳尺也;大抵法者, 犹匠人之绳尺也, 犹冶人之模范也。而法律工具论则是对法律功能的片面理解,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看到法律是公民的行为规范的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同时也是一种限制公权力的裁判规范,既要重视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也要重视法律还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功能,二者不可偏废。 自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之后,法治已经慢慢成为全民的共识和追求的目标。所谓的制度主要是指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更准确地说,只有推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目标,因为法治的首要含义就是要将公权力这头怪兽关进法律的这个笼子,而笼子就是人民所能采取的控制权力的工具,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法律,然后再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对国家权力进行授予和限制,可见,法律就是控制公权力的工具,就是保障人权的工具,只有让权力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权力才不至于滥用和腐败,公民个人的自由才不至于被侵犯。 但我们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工具论上,不管是早期将法律看做是规制公民行为,维护统治的工具,还是目前将法律看做控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工具,都仅仅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都只发现和重视法律的工具价值,没有发现和重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和意义,即法律本身就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有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宣示社会正义的存在,宣示天下公理的存在。试想,人类如果没有法律,社会的交往和沟通就无法实现,人类的生活就会失去意义,人类就会退回奉行“丛林法则”的自然界。因此,法律功能和法治的最高境界要求将法律当做一种内心信仰,当做每个人心中的一种价值维系以及人生意义的追求,当做一种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化身。例如,在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法(Jus)的基本含义包含了公平、正义、权利。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就提出:“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总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法律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必须超越法律的工具价值,因为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是一种工具,那会大大贬低法律本身的价值和尊严。因为在立法者和司法者看来,既然法律是一种工具,那么,就会得出:只有当这种工具对其有用的时候,我才将其视为法律,但如果对我没有用,我则弃之不用,这就会使得法律本身失去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尊严而沦为一种纯粹的可用可不用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论就会导致法律难以在国民心目中产生某种尊贵感,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同,以至于就出现了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和信权不信法的反法治局面。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每个人的理性表达,是我们每个人心中崇高的道德律令,是一部保障每个公民自由的圣经,尊重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意志和理性,破坏法律就是不尊重自己,违反法律就是不把自己当做一个理性主体。只有这样理解法律,才不会贬低法律本身的价值和尊严。 二、法治是一个良性的信任系统:法律像货币那样必须获得公众的信任 美国著名学者伯尔曼教授曾讲过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早已经成为法律人脍炙人口、津津乐道的法律格言。法律是法律人的圣经,法律在被信仰之前,首先要得到所有人的普遍信任,之后才能进一步提升到信仰的高度,从而转化成每个人心中坚定不移的信仰。 在社会学上,一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要靠社会成员之间普遍的相互信任,信任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之一,因为信任可以使一个人的行为具备更大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信任通过对人们行为一定程度的控制,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做出了贡献。目前,我国正在从传统以熟人社会为主的社会结构慢慢转向以陌生人为主的社会结构。传统的社会结构主要是依靠人格信任系统而得以维系和运作,而在转向以陌生人为主的现代社会结构中,整个社会的交往则主要依靠法律信任系统和货币信任系统,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更要依靠有效的货币信任系统才能保证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而法律是一种规范,规范是保障人们能够以实践的意图展开社会性交往的一种制度系统,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们展开有效的社会性交往,尤其是保障陌生人之间展开有效的社会交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