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在新形势下需要解决“全面管理”“正当管理”“有效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和挑战,要明确制度定位,通过调配统筹审判资源服务法官办案,要明确管理机制,从案件程序入手重点提升诉讼时效,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科学设定管理主体,在充分放权和行权约束之间建立平衡。 法院系统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始于“一五改革”纲要,历经近二十年的实践探索与制度迭代,已经成为法院基础性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之一。但在目前,法院面临诸多新的现实形势:案件态势持续高位运行且急剧增长,全面铺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亟需深化落实,伴随经济社会的强压力、快节奏发展,人民群众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司法需求随之水涨船高,由此,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在新形势下需要解决“全面管理”“正当管理”“有效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要明确制度定位,通过调配统筹审判资源服务法官办案。传统案件流程管理包括两个重要部分,一是对预定诉讼事件时间表的设定,二是通过时间表对案件进程进行监管,这种深植于“旧时代”办案背景下的综合管理体系,其工作思路仍存在合理性与借鉴意义,但由法官具体承担、全程操办的实现路径,却会与目前法院的收案现实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产生严重的冲突和不适应。尤其在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后,为了推动负荷前行的法院司法审判事业、最大程度释放法官办案活力,法院都需要及时对员额法官“松绑”,让其从繁杂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核心审判环节。 案件流程管理的制度安排要体现服务法官办案的思想,具体而言,制度要以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与专业化分工为参照,理顺立案、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再审等类型案件中的所有诉讼环节以及穿插其中的各类事务,以明晰化的“人员—权责”清单界定审判辅助人员的主体职责,合理、合规分流法官事务性工作。与此同时,在审判辅助人员力量配备与建设、法院内设机构职能再划分、上下级法院部门对口协调等方面做相应调整,下足功夫,由此对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分工安排形成强力支撑,实现法院审判资源、制度重心向办案一线合理倾斜。 其次,要明确管理机制,从案件程序入手重点提升诉讼时效。为解决法院久诉不审、久审不决和案件超审限等痼疾难题,从案件立案之日为起点,到案件归档结案为终点,对审判流程实行全方位跟踪显得尤为必要,实现案件进程的可视、可知、可控,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将法定期限作为案件管理基础,落实审限刚性管理。实现对立案、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再审各类网上运行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审限、结案、归档、上诉移送等审理环节的监管,严格实行期限管控刚性原则,以成都法院为例,从案件立案到执行等各个阶段,对流程中183个工作节点和68个监控节点进行监控管理。对程序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期限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法律未规定期限或属于事务性工作的,明确设定办理期限。其余与程序相关的所有事项,如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公示公告等,均纳入相应节点的期限之内。这样,就建立了以期限为核心的程序管理刚性机制,保证案件在审限轨道内规范运行。 二是筑牢瓶颈环节的制度堤坝,有效防止案件运行失控。法院要结合审判实际,对审限“易失控”的流程环节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应对。在立案阶段,结合立案登记制改革,优化立案流程,建立负面问题清单,实行立案窗口一体化;在审理阶段,对触发审限变更的各类事由,施以管控,杜绝隐形超审限;在结案阶段,对法官自行点击结案进行根本性改造,将确认完成送达作为刚性标准,彻底解决网上提前结案而脱离管控的问题;在上诉阶段,充分利用诉讼服务中心等设施,在诉讼服务窗口一站式办理上诉状收取、票据流转、卷宗移送等事务,明确案件移送流程、时间节点和审查标准,上诉流转“统进统出”,保证上诉流转全程可查询、可追踪、可倒查。此外,将档案扫描等事务性工作通过外包服务完成,最大限度将法官、辅助人员工作精力集中到案件裁判和程序推进上来。 三是借助信息化手段,以自动化、智能型平台实现“静默化、触发式”制度管理。从案件纠纷进入法院开始,实际诉讼环节流转的同时,在办案软件系统中对案件运行动态作同步、如实、全程记录,如果案件流程中所有的工作节点和监控节点均在合理审限范围内正常运行,系统会根据设置自动将案件从上一流程环节流转到下一环节。对于引起审限变更的外部事件,引起审限变更的公告、调解等固定事由,系统在触发时自动扣减、自动恢复审理,该过程以静默化的方式进行,不会对办案法官形成任何干扰;法律规定可以扣减审限的其他情形,如法官申请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系统会在“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动计算审理期限。而对于案件“异动”情况,如审限过半或临近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异议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处理的案件“休眠”情形,系统也会被自动触发,通过绿色提示、黄色预警等方式催办提示,强制唤醒该类案件,并生成“异动”案件清单,发送审判管理监督主体督促。“非异动情形不介入、非问题情况不监督”的静默化流程管理制度由此实现了审限合规变更、案件依法流转。 最后,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科学设定管理主体,在充分放权和行权约束之间建立平衡。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从制度上明确了法官“自主审理、自主评议、自主裁判、自主管理”原则,案件流程管理中的审限管理即是法官自主管理的重要方面。 一是要充分放权。静默化流程管理允许法官自主申请扣减审理期限,法官在系统中上传延长审理期限的佐证材料,审理期限开始自动计算。对于一般案件,法官可以从案件受理开始,直至审结,完全自主在系统操作完成,系统仅对每一次操作作记录;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法官自主选择申请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系统会按照法官的设定将案件送具有审批讨论权限的主体。静默化流程管理只对效率进行管理,而实体处理则属于法官的裁判权,流程管理保证审判权的依法行权不干预。 二是要作必要的行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权对法官的审判权形成必要约束,在制度上主要通过法官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参与实现。关于一般流程环节,如结案环节、上诉移送环节、鉴定评估拍卖情形、接受申请异议情形,分别由独立于审判主体的档案管理机构、诉讼服务中心、相关技术机构审核确认审限变更,法官个人不能随意操作。对于当事人申请异议久拖不决的严重情形,由院庭长等审判监督管理主体介入处理,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快速反馈。此外,司法公开填补法院外部监督的空白,需针对当事人、律师关注的关键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短信同步推送、12368或司法公开网查询平台,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法官行权得到必要约束。 (作者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