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一段监控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显示: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但十余名路人和十多个途经车辆均没有上前查看救助,结果女子再遭一辆越野车碾压身亡。这一视频在网络上的迅速传播,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人性”、“冷漠”等话题的讨论。不过,驻马店警方事后表示:“当时有十几个人拨打110、120电话。” 与前些年的“小悦悦”事件一样,“女子遭二次碾压无人施救”这样的标题毫无疑问会迅速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因为在很多普通人看来,“路见不平一声吼”是我们该有的行为准则。事发当时因却因无人施救,导致女子被二次碾压死亡,不得不说令人痛心疾首。 然而我无意指责路人的冷漠,表达对人性的失望。人本是趋利避害的。在当时的现场环境下,虽然事发地地处人行横道,但来往汽车毫无减速迹象,加上天色又黑,路人即便想要施救也不得不考虑自身安全,而且在中国施救者还必须冒着被“讹诈”的法律风险。 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众多的路人选择拨打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属于完全可以预见的结果。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将路人妖魔化,网上虽然一如往常出现众多的“好人”,但这些好人仿佛是一种脱离现实的存在,很少会出现在事发现场。不难预计今后发生类似的事件,正义还是只会出现在不相干的人嘴里,而大多数的亲历者依然是一副“猥琐”的模样。 在这起事件中,罪魁祸首无疑是两位肇事司机。苍天饶过谁!那么肇事司机分别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出租车的驾驶人在途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避让行人,越野车的驾驶人没有认真观察路况,减速避让。因此在本次事故中,出租车与越野车的司机均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前车承担主要责任,后车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导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越野车的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客观上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其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只承担次要责任,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出租车的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将重伤的受害人遗弃在车流量很大的马路上,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该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伤者遭受二次碾压。在当时的道路情况下,被遗弃在道路上的女子遭受再次碾压并不罕见,几乎是必然会发生的事,不足以阻断出租车驾驶人的逃逸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出租车的驾驶人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肇事者还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交警部门已经对本次事故中两人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因此两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陌生人之间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仅有道义上的救助义务。虽然在很多国家见死不救构成犯罪,但在我国不适用。既然不是法律义务,我们就没有很正当的力量强制路人去救助。很多人出于“良心”而作的是非判断,更多的停留在道德争论范畴,难以对人的行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站着说话不腰痛”似的道德指责往往难以令人信服。 现代社会“利”字当头,雷锋总是少数群体。“大侠”的仗义出手更多的也是文艺作品的演绎。绝大多数现代人都是精明的利己主义者,而且是偏重于物质利益的那种,笔者也不例外。想要在短时间内改变这样的社会现状并不现实。 绝大多数人都不缺少做人起码的“良心”,这也是这类新闻总能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正如很多智者所告诫的那样,“躺在马路上的也许会是你的亲友,甚至是你自己。你的冷漠,可能最终会害死你自己”。这就是冷漠可怕的破坏作用。尽管这依然是一种利己的逻辑思考,但因为对社会有利,所以总是好的。 大道理可以讲一堆,能实践的却永远很少。相比较于难以产生实际效果的苦口婆心式的正义呐喊,认清社会现实,采取切实的举措减少事故的发生无疑更有意义。比如就本案而言,完善交通设施,加强对违法驾驶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行人的安全意识教育,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才是社会更应该关注的事情。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才是道德的真谛。面对日益淡薄的人际关系,越来越冷漠的社会环境,确保自己该出手时就出手比起隔空的正义呐喊要来得有实际意义的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