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众号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06
摘要:转载研究 2017年6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号称“史上最严互联网新闻管理”。《规定》内容自从征求意见以来,一直有人解读为:个人创设的微信公众号需要经过许可申请才能提供
转载研究 2017年6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号称“史上最严互联网新闻管理”。《规定》内容自从征求意见以来,一直有人解读为:个人创设的微信公众号需要经过许可申请才能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甚至有人专门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称其违法了《宪法》等上位法,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笔者专门研究了该《规定》条文,做一下个人解读。 一、解读《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规定》第五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由此可见,《规定》调整范围仅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公民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只需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人审核公民身份信息,报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不需要自己申请许可。 二、《规定》对个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有哪些约束 个人微信公众号实质上是借助腾讯微信平台发布、传播各种新闻信息和评论。《规定》对于腾讯类型的法人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名,要求这类法人必须遵守新闻许可制。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开设微信公众号的个人在《规定》中,被称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上“注册的用户”。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应当服从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者的内容审核管理,遵守与微信平台签订的《注册的用户协议》约束,双方应该是民事合同关系。当然,个人发布的信息和评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规定,否则也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更重的责任。 三、公民的言论自由依法应予保障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个人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发表评论、转发新闻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规定》作为一行政规章,当然不会违背《宪法》这一明确规定。至于某些公众号带有盈利性的广告插播,应受《广告法》的调整约束。 言论自由绝不是无止境的自由,什么都可以评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尤其是公众号,粉丝众多,影响巨大。个人运营者必须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谨慎义务,不得以自己发表言论,损害他人的权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这一言论自由底线。 例如,有些公众号主,随意转发别人写的文章、新闻,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肆意发布未经证实的新闻、信息,则可能要承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政责任;发布未经证实的事实,有损别人的名誉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诽谤等刑事责任。 对于出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出监督、批评性意见的,肯定不构成诽谤。(《人民日报》观点)。(下图文章) 结束语 网络媒体时代,言论确实自由了,但也不可避免的存有良莠不齐的情况,什么造谣传谣、过激言语,甚至违法反动言论,泥沙俱下。《规定》的出台,就是严格了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者入门条件和管理责任,明确了注册用户的传播内容及法律责任,但绝不是某些人解读的,个人微信公众号需要许可申请才能继续运营。烟语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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