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可以说,我们都生活在规则之下,没有规则,就没有交往,也就没有社会。规则赋予人类以生活的意义,反过来,人类也要通过遵守规则,使得规则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得以体现出来。谁破坏了社会共同体的规则,谁就不是这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也就不是规则意义上的人。一个不遵守社会规则的人,最多只能如按照“丛林法则”生存的动物那样,是一个具有两条腿并直立行走的高级动物而已,已经丧失了一个人的尊严,也丧失了做人的资格。 总之,我们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在于我们能够制定一些交往的规则,并懂得规则的意义。人类之所以是人类以及人类何以成为人类,大概也正是人类懂得了规则的意义。而选择规则的治理大概也是人类迄今为止能够找到的一种社会共同体最好的治理方式,因为人类除了信赖规则,选择规则治理,实在难以找到其他更好的社会治理方式。 四、善待法官就是善待法治: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 2017年1月26日,正当国人在欢迎中国农历新的一年即将到来的时刻,从广西传来一个令人震惊和痛心的悲惨事件,广西陆川一位名叫傅明生的退休法官在其住所遭到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据有关媒体报道,行凶者龙建才系傅明生先生于1994年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被时任法官的傅明生判准离婚,产生不满,怀恨在心,在日后看到那位判处离婚的审判长在退休之后依然家庭幸福,其心理更是失衡,于是产生了报复心理,持刀残忍地杀害了傅明生。 北京法官马彩云被枪杀的阴云尚未散去,如今又有这起类似的不幸事件发生,尽管这类事件的发生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发生的概率也相当低,但仍然令人们不得不去思考,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国家应该如何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如何为司法人员提供终身保护这样一个严肃的课题。 在法治国家中,法官就是一群对社会俗世纠纷最权威的裁断者,他们所从事的是世界上最为神圣的工作,不仅应该让法官有一个独立发挥自由意志的司法环境,还应该为法官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才能使得法官们心无旁骛地从事裁断工作。保障法官的权益,包括人身安全不仅关乎司法权的独立、正常的行使,更关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宪法、法律的权威。没有法官的人身安全的保障,没有法官的尊严,就没有法律的权威,法官职业就不会有尊荣感,最终伤害的是法治以及每个国民的安全感。而这种尊荣感不仅来自于法官内心的自我确认,更来自于国家和社会各阶层公众对司法权的尊重。 大家知道,法官所裁断的案件往往有双方当事人,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一旦做出裁判,总有一方满意,另一方不满意,那些赢得官司的人往往会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而那些输掉官司的人往往就会在感性上认为司法的不公,甚至痛斥司法的腐败,而不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有道理,因此,可以说,法官,乃至包括所有的司法人员所从事是一项“很得罪人”的工作,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追求司法公正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一方当事人的不满。尽管如此,现实生活非常复杂,在每个具体案件的裁断中,法官裁判的结果要让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是十分困难的,更多的还是会得罪一方当事人。但是,这种“得罪”是依法得罪的,合法合理,是法官为国家履行法定职责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是法治的常态,并不是法官个人想这么干,因此,国家必须为法官正常的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为这种“得罪”买单,避免让法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担心“得罪人”而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从而才能保障法官忠诚地履行国家法律的规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那么,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会时常发生杀害法官,攻击法院的事件呢?这既有法治建设初期可能引发的现象,也有国家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更有全体国民素养亟待提升的问题。我国属于法治建设的后发国家,在法治建设的初期,出现各种各样的违反法治、破坏法治的现象实属正常,正是这些现象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充分认识到法治的珍贵和必要。而在司法体制中,法官和法院的权威和地位仍没有达到法治发达和成熟国家的水平。在一些特殊敏感案件中,法院和法官仍然难以独立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裁判权,仍然会遭受到各种法律之外力量的干预,司法的权威得不到社会各方应有的尊重,司法仍然不是最权威的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有效手段,一些人仍停留在希望通过权力或者暴力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甚至在其人性深处仍保留有那种崇尚“弱肉强食”丛林法则,而不是崇尚司法这种人类迄今为止最为文明、最为理性、最为温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在国民素养上,不可否认,整个社会仍弥漫着一股戾气,社会公众仍然没有养成崇尚规则,尊重司法,尊重法院和法官的现代法治意识,相反,一些人还保留有崇尚关系,崇尚权力,甚至崇尚暴力这种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意识。一旦遇到问题,不是寻找合法的救济途径,而是动辄抄家伙,动手动脚。反过来,这种戾气的消除和减少又需要国家文明司法的引导。但遗憾的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着重刑主义,忽视弱势群体权益的思潮,教条主义、机械司法,忽视个案公正的司法仍然存在,于是,就很容易激起一些人对司法的不满,甚至痛恨,从而影响了国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赖,让整个社会陷入了“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怪圈,社会运转机制处于恶性循环的病态之中。要走出这个怪圈,不仅需要国民善待司法人员,尊重司法人员,也需要司法人员自身素养的提升,善待国民,重视司法个案的公正,重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司法沦为权贵司法,甚至沦为对付百姓的“刀把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