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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于欢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的理由(附:一 审判决书全文)_宋公明(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3
摘要:现场位于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内,办公楼门靠中部朝南开,为电动玻璃门禁,门厅外是一抱厦台,两侧为坡道,南侧是台阶,台阶往南院内地面为水泥砖铺地面,与楼

      现场位于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内,办公楼门靠中部朝南开,为电动玻璃门禁,门厅外是一抱厦台,两侧为坡道,南侧是台阶,台阶往南院内地面为水泥砖铺地面,与楼门相对应抱厦台上放油一方地桌,桌周围凌乱放有3把单椅、2个塑料凳、3个马扎,桌上及周围地面上散落有凌乱的竹签、蔬菜串、花生壳、烟蒂、啤酒罐盒、一个“百年泸州”和一个“全兴大曲”酒瓶、纸杯、矿泉水瓶等,此西地面上有一个长方形烧烤箱,箱内及周围地面上有散落的木炭、炭灰,西侧门台上方有一只线手套(上有烧灼痕),该门台地面上自门口至门台南侧台阶及台阶南侧南北3.2米,东西13米范围内有凌乱的成趟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接待室门朝北开,进入室内,该接待室门东靠北墙放有文件橱,此南靠东墙放有两张办公桌,桌上有电脑,钟表等,桌南北各放一办公单椅,靠东南角有一空调,与屋门相对应靠南墙放油一鱼缸,鱼缸西侧靠南墙并放有两张办公桌,此北靠西墙放有一三人沙发,此东放一茶几,茶几上有一只线手套,相对应东侧放有一对单人沙发,其中南侧沙发左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菱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右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方块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侧沙发北扶手上有凌乱的波浪形泥土鞋印印痕(照片提取)。此北靠北墙放有纸箱、花盆等。该室内地面上凌乱有烟蒂、烟盒等。沙发南侧、北侧、东侧地面上可见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该室内至走廊、门厅、门口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2.辨认笔录

       ①于欢2016年4月15日12时29分至12时37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2016年4月15日13时40分至13时4x分(判决书照片中被遮盖)辩认出郭彦刚;2016年4月15日12时53分至12时57分辨认出程学贺。

       ②苏银霞2016年4月15日12时00分至12时06分辨认出郭彦刚,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带头的“小X子”(被遮盖);2016年4月20日10时20分至10时25分确认出程学贺,指认他是2016年4月14日到其厂子里要账的其中一名男子;2016年4月15日12时08分至12时14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

      3.指认现场笔录

      2016年4月15日16时25分至16时31分,于欢指认捅人现场和拿刀子位置。

      (四)鉴定意见

      1.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冠)公(刑)鉴(尸)字[2016]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杜志浩上腹部正中见一纵行2×0.5cm哆开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创壁光滑,创腔内见脂肪组织,深大腹腔,腹部正中创伤进入腹腔创道斜向右后上方经大网膜至肝右叶造成肝固有动脉2cm裂伤口及肝右叶下侧面裂伤长4cm深8cm,创道长15cm.论证:根据杜志浩上腹部的损伤形状、特征分析,该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锐性致伤物(如单刃尖刀之类)在外力作用下所形成。鉴定意见:杜志浩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5月4日出具的(冠)公(刑)鉴(伤)字[2016]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伤者严建军左腹部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4cm,创缘较整齐,创角锐,已缝合。根据病历记载,创伤位于脐左侧锁骨中线,边缘尚规则,伤口周围可见活动性渗血,深达腹腔,并可见小肠外露。分析说明:根据检验所见损伤特征分析,伤者严建军的损伤符合锐性外力所形成;结合病历及影像资料分析,严建军确证存在左腹部外伤后,造成小肠距屈氏韧带100cm处贯通伤,有肠内容物溢出,如不及时行肠修补术、小肠裂口全层缝合+浆肌层包埋术,将危及生命。上述损伤对人体重要器官功能有严重损伤。鉴定意见:严建军之伤情属重伤二级。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0月13日出具的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 2693 号鉴定意见书,对郭彦刚伤情重新进行鉴定,记载:右侧胸背脊住见一条长度为4.0cm的皮肤瘢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彦刚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评定为重伤二级。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聊检技审[2016]4号对郭彦刚伤情审查意见:经审查,郭彦刚被刀捅伤后造成右侧液气胸,右侧肺脏压缩达到 70%以上,伴右肺下叶肺不张,伤后血压降低、心率增快、血红蛋白明显降低,具备手术指证,虽然术前心跳停止不得不改变治疗方案,但心跳停止充分说明了其伤情危重。综合分析,同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郭彦刚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评定为重伤”的鉴定意见。
       4.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冠)公(刑) 鉴(伤)字[2016]2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伤者程学贺左胸部锁骨中线第6、7肋间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2.8cm,创缘较整齐,创角锐,已缝合。分析说明:根据检验所见损伤特征分析,伤者程学贺存在左侧腹腔积血,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评定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程学贺之伤情属轻伤二级。
       5.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 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冠)公(刑) 鉴(伤)字[2016]2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刘付昌之伤情属轻微伤。
      6.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 2016年4月27日出具的(冠)公(刑) 鉴(伤)字[2016]2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所见:伤者于欢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脱为1.1cm,结痂;左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0.3cm小0.7cm。鉴定意见:于欢之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7.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聊)公(刑)鉴(遗传)字(2016) 13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① 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手中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刀子的刀刃上、现场门厅台阶南4m正对门厅13×4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现场门厅平台由北向南至台阶成趟暗红色斑迹处提取的擦拭物上、现场门厅台阶南4m,东2.5cm处,170×13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现场大厅内距北墙200cm,距东墙102cm处,644×327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观场接待室门口西侧48cm靠北墙地面132×17cm 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均检出人血,均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② 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手中的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尖刀刀柄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于欢的基因分型。
       ③ 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所穿的浅蓝色带腰带的牛仔裤上检出人血,支持为被害人程学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④ 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所穿的藏蓝色FAIRWHALE牌夹克上检出人血并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于欢和被害人郭彦刚的基因分型。
       ⑤ 在送检的现场接待室内距北墙70cm,距西墙350cm,150×5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检出人血,支持为死者杜志浩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⑥ 在送检的现场接待室内距南墙 117cm ,距东墙160cm,150×5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的斑迹检出人血并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害人程学贺和郭彦刚的基因分型。
      8.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柳)公(刑)鉴(毒)字[2016]104号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在死者杜志浩心血中检出乙醉成分,含量为 148.0mg/100mL。
      9.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聊)公(刑)鉴(遗传)字(2016) 90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①在送检的现场门厅台阶南4m,正对门厅13×4m范围内南侧、北侧、西侧靠北位置提取的暗红色斑迹检出人血,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② 在送检的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尖刀刀尖、刀刃、刀刃刀柄结合处均检出同一男性人血,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刀柄处检出一男性人血,支持为被害人程学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责任编辑:宋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