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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于欢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的理由(附:一 审判决书全文)_宋公明(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3
摘要:“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 被送往医院 抢救。”这句主语也是民警。伤员是被民警 送往医院 抢救的吗?那么杜志浩因救治延误失血死亡岂不是民警要负责

“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这句主语也是民警。伤员是被民警送往医院抢救的吗?那么杜志浩因救治延误失血死亡岂不是民警要负责吗?事实是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是自行逃离驾车逃离后去医院的,这才延误了时间。

由于一系列关键事实不清和歪曲,结论当然不可能正确。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个理由是的说不通的。既然已经承认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说明不法侵害确实存在,即使在不法侵害的间歇停顿中或者不法侵害的强度力度较小时,也并不意味着“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更不要说于欢是在对方多人进攻之下被迫被动防卫的,为何对这一关键事实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呢?

于欢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的。故意伤害当然是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要有故意。于欢如果主观上有故意,就不会事先发出警告叫对方别过来。故意伤害当然是主动行为,而于欢是在对方进攻之下被动的防卫。从当时的双方态势看,主动权完全在对方,于欢处于被动,对方不进攻,于欢就不能伤害到对方。从“谁先动手”的角度看,故意伤害也不能成立。对方受伤后,不顾死活自行从现场逃走,也证明是他们自知理亏。所以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货真价实典型标准的正当防卫。

2017,4,2

附:一 审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尹固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海涛,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建设南路13号2生活区1排2号。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朔,山东山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宋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