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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辱母杀人案涉案警察喊冤_花晨若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书房夜话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3
摘要:本打算写一系列的文章,从高利贷、要债队伍到公安出境,然而,在清明假期的第一天,就公布了辱母杀人案中出警警察的初步处理意见。面对着所谓的网络滔滔民意,这也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相信这也是初步结果,诸如渎职等类似的罪名还在等待。但是,笔者认为,

本打算写一系列的文章,从高利贷、要债队伍到公安出境,然而,在清明假期的第一天,就公布了辱母杀人案中出警警察的初步处理意见。面对着所谓的网络滔滔民意,这也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相信这也是初步结果,诸如渎职等类似的罪名还在等待。但是,笔者认为,政府切勿为所谓的舆情左右,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

一、网络炒作的意见

该案在事发一年之后突然引爆网络,而一边倒的舆情、最高检的迅速介入,似乎又给该案奠定了必然翻案的的语调。但是,舆论媒体的炒作是否有不负责任、站在道德高处的嫌疑。想之,药家鑫案所谓富二代的炒作、李庄案中所谓人傻钱多速来以及嫖娼的炒作,事后证明纯属子虚乌有。媒体的不当炒作,使得司法在面对民意时,丧失了公正客观的立场。但是,鲜有媒体事后承担责任的情况。尽管高院下发了文件意图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然而却是收效甚微。

总结辱母杀人案中,网络的舆情,不外乎如下几种。一是事出有因论。该案起于所谓的高利贷,以及由高利贷而引发的恶意讨债。因此,高利贷入罪说便甚嚣尘上。但是,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的方式,理应由民商事法律体系予以调整。这是因为,借贷双方对于本金、利率在事先已经有了约定,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负责。故而,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最高法曾以批复的方式指出,所谓高利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实,这本就属于民商事调整的范畴,不应由纳入刑法的规范。二是暴力收债论。该观点认为,是要债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的方式要债,所以应当严惩放贷者和要债者。甚至有人指出,面对辱母,为人子者再不杀人,还谈什么血性,还如何保卫国家。要债者在要债过程中的违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管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诸位有没有想过,如果能通过合法的方式要债,谁还会走这条路呢?可以说,找所谓的要债队伍要债,是债主不得以而为之。采取诉讼的方法,时间漫长,而且执行难,还存在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在笔者看来,要债队伍的出现,本就意味着司法的失位。三是警察渎职论。警察接到报警后,没有利用公权力保护受害者,所以要对警察进行严格处理。然而是这样吗?

二、警察的处理方式

众所周知,110求有警必接有警必出。在这一点上,公安的处理是及时的。这里所探讨的是,出警之后怎么办。

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公安严禁介入民间经济纠纷。本案的起因毫无疑问属于经济纠纷。而公安可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面对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是否有权力处理及如何处理。这既涉及到民法问题,也涉及到刑法范畴。

民法上称之为私力救济。面对债务人的恶意拖欠,债权人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力救济主要是诉讼,二是私力救济自己讨要。法律并不禁止债权人以私立救济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上门要债是合法的行为。在此过程中,难以避免短期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是私力救济可以宽容的范畴。这是因为,如果债务人报警让警察抓人,警察只能说经济纠纷起诉去吧。如果放任债务人,则可能面临着债务人逃走的现象。而现实中,债务人跑路比比皆是,而且债务人在跑路之前,通常会将财产转移。那么,债权人即便赢得诉讼,也只是赢了诉讼而已。因此,对于所谓的讨债过程中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的刑事处罚有所区别。而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当做合理的解释。在讨债过程中,一般不限制债务人对外联络、报警等行为,但在非法拘禁中,却是不允许的。

另外一个问题,即所谓的殴打侮辱行为,警方的处理方式。从公开的判决书内容看,所谓的侮辱情节,只有单方陈述,而且也并未当着出警警察的面发生。如果于欢等人认为侮辱违法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的方式处理。而且从判决书看,公安并未撤离现场,而是正在处理该案。对此,不能以结果倒查行为之非法性。在相关证据没有公开之前,妄加猜测是不对的。目前可供讨论的依据仅有判决书而已。

在通常的情况下,面对要债行为,公安一般只出警做笔录,然后告知双方协商或起诉解决。少有将当事双方带走的。而且,即便本案公安将双方带入派出所询问,也不具备将要债方行政或刑事拘留的法律空间。那么,双方走出派出所后,又是要债行为的继续而已。

所以,警方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如果牵强一点,也就是警方处理该类问题经验不足,而且诱发了恶劣的后果。加之网络以人伦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使得讨论各方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和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讨论空间。

责任编辑:书房夜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