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评析: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事诈骗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此次两高一部再次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做出了更为针对性的解释。该解释对于在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现阶段,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电信诈骗”是一个学术概念,它专门指利用电话、短信等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的案件类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学界开始关注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的案件类型,并称之为“网络诈骗”。本解释试图将以上两种类型的诈骗案件合并称作“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的合并,有利于前述两个概念的通俗理解,也有利于学界术语的统一。因此,这是有意义的。 然而,笔者认为,采用“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仍不够合理也不够简练。这是因为电话、短信等电信技术本质上从属于网络技术的范畴。既然以犯罪手段的标准界定这类概念,那么完全可以以“网络诈骗”的概念统摄原有“电信诈骗”与“网络诈骗”的概念范畴。 一、总体要求 评析:网络技术是一把双面刃,它既有利于人们便携高效地开展生产生活,也潜藏着新型犯罪手段的产生。本解释根据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特点,提出全链条全方面打击的理念,值得赞赏。本解释亦认识到传统“线下”刑事打击机制不适应“线上”犯罪打击需求,提出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的统一思路,值得肯定。当然,网络诈骗犯罪还有“小额”、“多笔”的特点,也值得关注。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评析:本条规定适当降低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诈骗犯罪的入刑标准,即:将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三档标准统一确定为本解释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并以此作为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评析:本条规定在原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了几种“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即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将第1、6、7、8项作为网络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而本解释不仅囊括上述,还增加了第2、3、4、5、9、10项这几条情节。 笔者认为,这些情节规定对于震慑网络诈骗行为具有一定作用,在实然法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然而,这些情节规定在刑事法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挑战。试述如下: 如,第1项将“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第6项将“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 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第7项将“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 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