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有必要在司法规则上明确“点链式”与“点面式”这两种新型网络诈骗组织形态的共犯认定方法。对于各部分成员互相独立、互不知情的“点链式”犯罪组织形态,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另有证据证明各部分成员存在共谋或沟通的除外。对于各部分成员仅共享犯罪方法的“点面式”犯罪组织形态,由于绝大多数可能构成片面共犯,因此应当根据个案中各部分成员的各自主观方面及客观表现,谨慎开展共犯认定。既要保护网络技术背景下客观存在的技术片面帮助情形的行为人合法权益,也要注重打击网络技术环境下特别演化而来的“技术犯罪方法”的共享行为。对于后者,还要特别重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刑事规制功能。 作者简介:谢君泽,浙江温州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国家司法鉴定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研究员,首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信息技术与法律专业的双重背景,长期致力于计算机网络取证、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网络犯罪、网络安全法、网络法理学等信息与法的交叉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