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五】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五】他们在保护谁的利益? 2016年10月10日,金玛公司一行2人跟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公安局专案组进行了正面接触,金玛公司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谁是受害者?这是解决金玛公司案的前提。是谁请我们来的?是宽甸地方政府请我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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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五】他们在保护谁的利益? 2016年10月10日,金玛公司一行2人跟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公安局专案组进行了正面接触,金玛公司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谁是受害者?这是解决金玛公司案的前提。是谁请我们来的?是宽甸地方政府请我们来的,有招商引资协议为证。是谁投的资?是外商付杰先生投的资,有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1000万美元为证。是谁开发的宽甸商贸中心?是金玛(宽甸)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宽甸商贸中心,有立项、有规划,“五证”齐全为证。谁应当受益?付杰对宽甸地方经济发展是贡献者,按《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应当受益。虽然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没有进行决算,但是按予算是负数。那么,付杰的钱去哪里?所以说付杰是受害者。 二是谁是犯罪嫌疑人?这是解决金玛公司案的关键。我们控告王志广犯罪团伙,有事实依据,证据确实充分,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我们控告王志广犯罪团伙,有法律依据,主观上他们处于故意,这些人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客观上他们触犯了《刑法》,客体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例如:王志广的抢劫、绑架行为。 三是怎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解决金玛公司案的保证。怎样维护公平正义?要按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金玛公司没有感受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问题为导向,敢于面对、敢于担当;李克强总理指出: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权不得任性。如何落实的?金玛公司没有看到。应当执行公安部《刑事立案改革指导意见》、《刑事立案标准》、《刑事办案规则》,怎样执行的?金玛公司没有看到。 针对金玛公司的意见,丹东市专案组负责人提出疑问;金玛公司针对丹东市专案组负责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如下答复: 1、疑问:付杰投资的1000万美元,不是一次性投入,是分期、分批投入,而且不是实投。因为投资已经收回,有沈书琴口供和汇款凭证。 答复:金玛公司凡是收到境外汇款的美元(付杰投资款),都是先由宽甸县城建局的园区管委会验收,然后把钱再返给金玛公司,城建局是不是收到付杰的1000万元美元,可以去园区管委会查帐。分期、分批付款,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人是按当时宽甸地方政府的要求,为了避免做政绩秀之嫌疑而为之。 我们对沈书琴口供和汇款凭证表示异义。付杰是一个重合同守信誉的人。事实上,付杰都实投了,有招商引资协议、公司注册资金、金玛公司财务凭证为证。至于沈书琴口供和汇款凭证(有待于当面对质),我们保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质证的权利。这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有待审判确认,作为公安机关下这个结论为期改早。 2、疑问:我们调取了公司电脑(监控视频),补发农民工的工资协议是在公司形成的,可能有过激的语言,我们没有看到付杰被绑架、被胁迫。我们了解的情况跟控告材料完全不一致,我们非常需要见到付杰,还原当时的情况。付杰在政府大楼里的签字、盖章,怎么可能受到威胁呢? 答复:付杰是否被绑架、被胁迫不能看签字的结果,应当看全过程,没有前因,哪来的结果;在金玛公司成立后,付杰就是个投资人,不是经营者,付杰的签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对金玛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金玛公司的盖章,是在被王志广抢走公章的前提下,是在王志广实际控制下盖的公章,不是金玛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你们是否有王志广用4000万元工程款给农民工开工资的证据?是否有智心田拨付王志广4000万元给工人工资有汇款支付凭证?是否有已经领取工人工资的工资单? 3、疑问:合同是什么性质、有没有效,由法院确定,我都想参加开庭。每次给我们送的材料,一直说受到威胁,那你们为什么不在法庭上去讲去,如果法院认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那有多好,你们的申诉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我们有民事裁定书。 答复:金玛公司案的特点是:刑事犯罪搭台,虚假民事诉讼唱戏,是一个民刑交叉的案件。这一特点就决定了,不能就刑事案件研究刑事案件,就民事案件研究民事案件,不能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离进行研究,因为他们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只有综合全案,才能做出正确判断;在民事审判中,对于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公安机关,那是法院的权利。同案不同判;冤假错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色情案,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司法腐败问题,不是我们能解决的。 我们承认在蔡斌、智心田等人的策划下,委托代理人黄云庆金玛公司法律顾问(被抓)、辽宁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敬杰相互恶意串通,故意不提交对金玛公司有利的证据,导致败诉的结果,目的在于共同侵占公司的财产。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才败诉的,我们才控告的;我们不能理解的是,你们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申诉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裁定书? 4、疑问:付杰欠不欠王志广的工程款吗?我们对王志广刑拘两次、监视居住两次,付杰你作为受害者也好、报案者也好,到目前为止我们谁也没有见到他。我们委托沈阳市会计事务所对金玛公司的进行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是付杰欠王志广的工程款,审计报告已经送达给沈书琴,有她的签字、盖章。 答复:付杰作为投资人不欠任何人的钱,金玛公司欠不欠王志广的工程款,这与双方签字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条件有关,在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决算之前,不存在欠工程款的问题;而实施上王志广和挂靠的丹东二公司已经通过虚假诉讼拿到两笔4000万元,这是不当得利的行为,必须返还。 沈书琴已经明确表示,没有收到审计报告,没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按《审计法》规定,审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审计报告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确认,未经过委托、确认的审计报告能作为证据单独使用吗?请辽宁省公安厅专案组通知沈书琴到场当场进行对质。 作为专案组为什么不对沈书琴、邓洪文、崔国男、黄云庆、叶卉掌管、经办售楼处的售楼账、款进行审计?例如:在检查金玛公司帐中发现宽甸县管委有两笔2000万元返回公司后,公司没有入账,不能排除沈书琴拿走的可能,为什么不审计呢? 5、疑问:付杰在公司里,就是一个孤家寡人,公司负责人换了四任,按付杰的说法都是骗他钱的人,我们都不理解,他开的公司干什么。他开的公司,别人没有付出什么,这个给1000万元,那个给1000万元,让人难已理解。 答复:付杰为什么是个孤家寡人,为什么让人难已理解?这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眼光去看问题,要一分为二、辩证的分析问题,因为凡是都是孤掌难鸣。那么,是什么问题?问题很简单,就是内外勾结问题,是见利忘义问题,是实施犯罪的问题。 例如:金玛公司跟高铁力没有任何业务往来,高铁力侵占的50万元注册资金,不能认定是往来款。而王志广、郭富元抢劫金玛公司130多万元为什么不能认定?。金玛公司支付给辽宁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敬杰80万元的代理费,唐敬杰称:只收到10万元,那70万元都去哪来?在金玛公司没有任何任命的情况下,郭元富伪造一份金玛公司总经理的任命书,崔国男跟王志广恶意串通,伪造一份金玛公司欠王志广4000万元融资款的欠据,有郭元富的签字,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大江水电,是外商投资,崔国男跟邓洪文恶意串通,以能申请政府贴息为由,骗取付杰的信任,将大江水电卖给邓洪文。崔国男做假帐、平帐意在邓、崔侵占金玛公司的财产。 如果从始到未全过程的看,假融资真侵占一一没有资质就挂靠一一为了中标搞围标一私刻公章伪造签字一取得施工合同一一没有垫资就要工程款一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一一抢劫、绑架一一无售房可证一一就买房屋一一政府应当给开发商给退补红线款一一却给了建筑商等等,一环扣一环。这些问题都是事先有预谋的。 6、郭元富占用的车,是付杰的儿子在上海市买的,郭元富办理过户,付杰的儿子不来能办理吗?王志广是建筑商,如果他能赚到钱,王志广儿子结婚连1万元钱都拿不出来,急的一个老爷们直哭。当然,我们不是听王志广说的,是通过侦查手段知道的。 答复:郭元富占用的车,是以金玛公司的名义采取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车主没有跟郭元富签订任何转让合同。 你们没有看到王志广儿子结婚,因为1万元钱都拿不出来,急的一个老爷们直哭的场面。请问:传来的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就算是直接证据,那又能证明什么呢?事实不是靠想象出来的,是靠证据证明出来的。 沈书琴在公安机关做证,钱和公章被抢劫,王志广没有到现场。请问:没有王志广的指使,王志广的老婆和儿子凭什么到金玛公司打砸抢?被抢劫的公章凭什么在王志广的掌控下? 另外,前专案组组长万立明被抓走后,那35万元的来源和去向需要弄清楚,钱是谁还回来的,当时为什么拿走了这笔钱?这笔钱,应当退还给金玛公司,为什么到现在都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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