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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玛公司保卫战之九】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之九】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金蚂(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门外街73号。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智心田,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沈
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之九】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金蚂(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门外街73号。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智心田,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1号1-10-2。异议人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沈终执字第62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认为指行为违法,提出异议。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5)沈终执字第628号执行裁定书。异议理由:一、委托评估因违反法定程序不合法1、执行裁定称委托辽宁健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辽行评法字【2016】第00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委托评估因未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参加选择评估机构而违法,违反了最高法院法释【200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评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2、执行裁定中只对63套房产、车库进行评估,而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违法。3、拍卖评估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对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489条规定。 根据上述三点,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执行效力,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裁定撤销。二、违反拍卖法数项规定,三次流拍均属违法无效1、未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参加选择拍卖机构,违反了最高法院法释【200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拍卖流拍事实不成立、不合法。2、委托拍卖未对拍买标的进行拍卖前展示,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执行法院未尽依法监督责任,违反了《拍卖法》第48条规定,拍卖流拍事实不成立、不合法。三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强行以房抵债违法执行裁定书适用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493条规定,作出执行裁定书。而《解释》第493条规定是指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而本案事实上拍卖并未成交,甚至拍卖并不合法;而以物抵债只有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的意见和以物抵债价格一致,才能形成执行和解以物抵债。可以确认,执行裁定依据该法律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本执行一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可是遗憾的是,执行裁定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63套房产及地下车库,并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因此,执行裁定应当依法撤销。上述执行异议的理由,事实清楚、依法有据。请执行法院根据《民诉法》第225条的规定依法审查,确认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2015)沈终执字第628号执行裁定书。此 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人:金蚂(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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