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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三】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三】-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宽甸县。 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9266997-8。 被告:孙畅云,女,45岁,汉族,住所地:宽甸县中心商城7号楼7306号。诉讼请求
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三】-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宽甸县。 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9266997-8。 被告:孙畅云,女,45岁,汉族,住所地:宽甸县中心商城7号楼7306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拆迁安置差价款1102 630元及逾期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开发建设宽甸县中心商城的开发商与作为拆迁户的被告于2010年6月11日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各一份。协议以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168.2平方米门市房以产权置换的形式由原告安置开发建设后的中心商城7付被告补偿费共计9 210元(含锅炉500元、地热168.2平方米×50元/平方米=8410元、搬家费300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重置差价款1 381 840元,被告应当实际支付1 372 630元。双方约定该款项回迁时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如新建楼不能在2011年6月11日回迁,外租房补贴顺延。房屋建成后,被告于年月日未办理回迁手续自行入住。双方于2014年10月28日因电力安装问题签订了一份《金玛业主办 电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应付差价款20%及27万元作为电力安装费,此款被告已经交付并从差价款中减除。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应付的其他部分差价款1 102 63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拒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断,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此 致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