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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四】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四】律师函 黑公盛律字(2016)第232号致:孙畅云先生 致函人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并佟铁军律师受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向孙先生发出本律师函。针对金玛公司与孙先生之间现存在的关于宽甸中心商城拆迁补偿协
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四】律师函 黑公盛律字(2016)第232号致:孙畅云先生 致函人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并佟铁军律师受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向孙先生发出本律师函。针对金玛公司与孙先生之间现存在的关于宽甸中心商城拆迁补偿协议落实过程中,孙先生目前尚欠金玛公司充值差价款一事,向孙先生致函: 经审查金玛公司向致函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财务凭证等确认,孙先生作为金玛公司开发建设中心商城的被拆迁户,以产权置换的形式双方约定对孙先生原被拆迁的168.2平方米门市房置换安置513平方米三处门市房,即7106、7206、7306号房屋。根据协议约定在这地动迁补助费9 210元之后,双方确认孙先生应当在回迁时一次性支付给金玛公司1 381 480元重值差价款。此前因办理电力安装补交的27万元已经减掉,目前尚欠1 102 630元没有给付。而先生已经在此前自行入住。因此,如果先生对此此款数额没有异议,请于接到此律师函之日的第二天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款支付给金玛公司。预期将依法诉讼解决。特此致函。 致函人:黑龙江公盛律师师事务所并佟铁军律师 2016年11月14日 律师函 黑公盛律字(2016)第232号致:陈勇先生 致函人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并佟铁军律师受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向孙先生发出本律师函。针对金玛公司与孙先生之间现存在的关于宽甸中心商城拆迁补偿协议落实过程中,孙先生目前尚欠金玛公司充值差价款一事,向孙先生致函: 经审查金玛公司向致函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财务凭证等确认,孙先生作为金玛公司开发建设中心商城的被拆迁户,以产权置换的形式双方约定对孙先生原被拆迁的145.96平方米门市房置换安置308平方米三处门市房,即7102、7202、7301号房屋。根据协议约定在折抵动迁补助费864 188元之后,双方确认孙先生应当在回迁时一次性支付给金玛公司831 693元充值差价款。双方于2015年11月11日因设计变更给被告适当优惠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确认总房款为1 957 268元,扣除回迁放房折价款613 427元,减去已交款608 891.4元、减去2014年10月28日补交款216 000元,目前尚欠518 950元没有给付。而先生已经在此前自行入住。因此,如果先生对此此款数额没有异议,请于接到此律师函之日的第二天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款支付给金玛公司。预期将依法诉讼解决。特此致函。 致函人:黑龙江公盛律师师事务所并佟铁军律师 2016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