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十五】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十五】关于对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唐敬杰律师玩忽职守行为的实名举报主送: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 近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健全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制度,推动律师执
|
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十五】关于对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唐敬杰律师玩忽职守行为的实名举报主送: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 近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健全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制度,推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惩戒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现在,举报人向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律师律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管理厅)、全国律师律师协会;全国各大法治媒体网站实名公开举报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唐敬杰律师(手机13304041955)的玩忽职守行为。 【主要问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唐敬杰律师在为举报人代理民事诉讼期间,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故意玩忽职守,对举报人有利的证据不举证;对举报人不利的证据不质证;导致举报人败诉,造成一千万元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极恶劣的影响。 【具体请求】1、依法追究唐敬杰律师的行政责任,吊销唐敬杰律师的律师执业执照;2、依法追究唐敬杰的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举报人保留对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4、唐敬杰律师收取的67。7万元代理费,是否纳税请求调查。 【主要事实】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唐敬杰律师在为举报人代理民事诉讼期间,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故意玩忽职守,对举报人有利的证据不举证;对举报人不利的证据不质证;导致举报人败诉,造成1千多万元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极恶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敬杰,是通过智心田介绍给举报人的。为了能够承揽举报人的代理诉讼业务,唐敬杰律师向举报人讲:“我擅长代理民事诉讼,我老公侯国武,是辽宁省政法委涉法涉诉处的处长,跟法院都能说上话、都给面子,所以我代理的案子都能胜诉。”。于是,举报人信以为真,与唐敬杰律师办理了授权委托书。但是,没有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唐敬杰律师共收取代理费67、7万元,出具了便条收据,没有税务发票。 二是对举报人有利的证据不举证。在蔡斌与举报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庭调查时对举报人有利的证据有:金玛公司委托蔡斌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事宜是附条件的。即:合法招投标,而蔡斌却组织非法围标,有另案法庭调查笔录为证,举报人已经提供了证据;施工单位必须有资质,而蔡斌推荐施工单位是亲属王志广没有施工资质,是挂靠在丹东二建公司的,举报人已经提供了证据;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必须垫资,而王志广没有垫资。众所周知,当法律事实没有成就时,委托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金玛公司没有给付义务。因此,蔡斌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然而,唐敬杰律师却不举证,默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三是对举报人不利的证据不质证。原告蔡斌依据委托合同向被告举报人主张1000万元人民币,合同是否附条件?法律事实是否成就?合同是否有效?金玛公司是否应当履行给付义务?付出与回报是否对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此,唐敬杰律师不质证,默认其主张。 结果是:一审败诉。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丹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 事 判 决:被告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蔡斌1000万元人民币。为了不丢失案源,唐敬杰律师和介绍人智心田向举报人解释说:“要想二审胜诉,一审必须败诉,这是诉讼策略。”。在唐敬杰律师和介绍人智心田“驾诉”的情况下,举报人信以为真,继续委托唐敬杰律师提出上诉。可是,万万没有想到:二审唐敬杰律师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仍然是“涛声依旧” 。于是,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做出民(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话,在道德法庭是对的,而在法庭上是错的。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就这个意义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常识性规则,唐敬杰律师不会不懂。那么,唐敬杰律师是否跟蔡斌有恶意串通?是否有利益输送呢?履一履介绍人智心田跟蔡斌的关系链就能得出答案。唐敬杰律师与智心田是中介关系;智心田与王志广是融资关系;王志广与蔡斌是亲属关系。所以,唐敬杰律师跟蔡斌有恶意串通、有利益输送的问题不能合理排除。 【案卷查阅】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丹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 事 判 决:辽 宁 省 高级 人 民 法 院做出民(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举报人建议:从案卷查阅入手进行复查、组织听政、专题问责、机关查处。 【查处依据】《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法律连接】《律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管理厅)、全国律师律师协会举报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