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西安一家药业公司生产的胶囊销量不错,一伙不法分子在四川包装制作假冒的该品牌胶囊,销往成都、重庆等地。昨日,主犯之一、29岁男子高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和罪犯胡某(已判刑)得知西安某药业公司生产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销路好,便伙同罪犯赵某、冉某(两人均已判刑)预谋低价购入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牟利。四人平均出资后商定,由胡某、冉某分别负责联系成都、重庆二地客户销售,赵某负责货源,高某负责从该医药公司四川分公司取得“香丹清”牌珂颜胶囊的防伪标识。 随后,赵某联系罪犯吴某(已判刑)求购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50箱。吴某遂找到罪犯刘某(已判刑),二人于同年9月将其制作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的外包装、胶囊粒、铝塑包装机等,先后通过物流发往成都市。胡某、赵某、冉某伙同被告人高某将上述物品拉至成都市双流县籍田镇清华村胡某的老家中,在吴某、刘某聘请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包装制作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成品31箱15盒,并贴上由被告人高某提供的四川地区专供的防伪标识。 2014年9月底,胡某使用假冒的经营手续将制作好的30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16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成都一家医药公司。冉某将制作好的1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5700元的价格销售给重庆一家药店,剩余的15盒未销售的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上述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价值人民币170400元。被告人高某表示自愿认罪。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罪犯胡某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提供“香丹清”牌珂妍胶囊防伪标识,接收包装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惟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昨日,西安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非法所得两万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