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6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临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的租住房进行搜查,在其卧室的床上及床左边小桌上查获白色晶体3小包和2瓶、黄色晶体1瓶共28.422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5粒、咖啡色粉末1包、红色粉末1瓶,共2.4954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在其厨房洗手池下面的洞内查获白色晶体共266.1131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咖啡色粉末共6.9090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在郭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女式摩托车储物箱内查获白色晶体共77.424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从被告人郭某某处共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381.367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381.367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案件侦破中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