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再趁车主不备窃取车内财物,两名男子屡次以此手段作案。日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三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吉林省中年男子迟某、尚某于2016年4月至7月间,先后三次使用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随后趁车主不备,盗窃车内现金及手机、手表等财物,总额计8万余元。同年7月17日10时许,迟某、尚某再次以上述手段作案,但未能干扰成功,后尚某持工具将事主朱某汽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经失主报案,迟某、尚某于当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迟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失主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