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二】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二】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门外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9266997-8。 被告:陈勇,男,55岁,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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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十二】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门外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9266997-8。 被告:陈勇,男,55岁,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宽甸县中心商城7号楼7301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拆迁安置差价款518950元及逾期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开发建设宽甸县中心商城的开发商与作为拆迁户的被告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各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145.96平方米门市房以产权置换的形式由原告在开发建设后的中心商城7号楼7102、7202和7301号门市房和公寓房中。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附属物补偿费共计32 506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重置差价款864 199元。折算后,被告应当实际支付831 693元。双方约定该款项回迁时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如新建楼不能在2011年10月29日回迁,外租房补贴顺延。房屋建成后,双方于2015年11月11日因设计变更给被告适当优惠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确认总房款为1 957 268元,扣除回迁放房折价款613 427元,减去已交款608 891.4元、减去2014年10月28日补交款216000元,余款为518 950元。被告于2015年6月份未办理回迁手续自行入住。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应付的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拒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断,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此 致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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