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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七】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七】关于万利明索贿案没有返还赃款问题的实名举报主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问题】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宽甸县公安局“3.19”专案组组长万立明索贿一案,涉及我公司资金35万元未返还。【请求】立即返
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七】关于万利明索贿案没有返还赃款问题的实名举报主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问题】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宽甸县公安局“3.19”专案组组长万立明索贿一案,涉及我公司资金35万元未返还。【请求】立即返还受害单位即举报人35万元。【事实】据悉,2016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立明(该县公安局“3.19”专案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索贿一案提起公诉,依法收缴人民币35万元。贵院审理后对万立明做出有罪判决,此案早已结案。但该案涉及我公司35万元至今未予返还。2016年11用30日,举报人分别向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纪检组、中共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政法委、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进行举报,但是至今没有任何答复。【依据】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涉案35万元应当返还给受害单位即举报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的规定,举报人有权提出党内问责。 如举报人的诉求在20日内不能解决,举报人将逐级进行举报直至中纪委,进行党内问责、党内监督。报送:中共辽宁省丹东市政法委抄送: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举报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2用23日
责任编辑: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