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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六】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六】关于辽宁省公安厅3.19专案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公安部:2016年10月31日,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公司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梳理,共分为四类:第一类:没有立案的涉嫌犯罪人员:(一)、
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六】关于辽宁省公安厅3.19专案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公安部:2016年10月31日,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公司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梳理,共分为四类:第一类:没有立案的涉嫌犯罪人员:(一)、公司过去没报案的(5人):沈书琴、崔国男、董玲玲、叶卉、邓洪文;(二)、公司报案后不认为是刑事案件的(3)人:智心田、蔡斌、高铁力。第二类:立案侦查后不起诉的(1)人:王志广。第三类: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但有漏罪,未数罪并罚的(1)人:郭元富。第四类、已经处罚,但公司资产未返的。 上述涉嫌犯罪人员,我公司提供报案意见材料、证据及线索(附后)。请公安机关依法侦办,追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22日,金玛公司去辽宁省公安厅将刑事报案材料与专门组的工作对接;立案材料辽宁省公安厅已经接受并且签字,金玛公司法律顾问电话转告办案人田彪,立案不立案,请出具法律文书。 2016年12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田彪来电话:金玛公司重新梳理的刑事报案材料已经转交给丹东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省厅要求重新复查,深入调查。【沈书琴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付杰,男,澳门公民。犯罪嫌疑人:沈书琴,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930栋,109号101室,现任辽宁省宽甸县金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10104197402130046,手机13514579621。涉嫌犯罪事实2010年投资人出资委托沈书琴成立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投资人发现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与现金不符,账目与公司现有实物不符,沈书琴在任金玛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冒充投资人提取大量现金并利用记账员的身份做假账多报费用等手段,私自支取公司现金4000余万元占为己有。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71条规定,沈书琴涉嫌利侵吞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以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请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追回公司资产。。此致 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市公安局 报案人: 付 杰签字2016年10月31日【崔国男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会计凭证罪报案材料】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辽宁省宽甸县满族自治县,天华山路金座酒店东。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职务:总经理。电话:13514579621。犯罪嫌疑人:崔国男,身份证号231084195310113216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六委六组,电话:18641513527号,现任职务“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员(财务负责人)。涉嫌犯罪事实金玛公司投资人发现:2013年1月15日、3月31日,崔国男伪造三张票据:一是融资利息4000万元的收款收据;二是其他应付款智心田4000万元,预付账款王同广4000万元;预付账款4000万元,其他应付款智心田4000万元;由于公司管理混乱,其财务账目不清,账目与现金不符,账目与实际物品不符。从财务账目中发现涉嫌犯罪嫌疑人崔国男在任本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做假账目等手段侵吞公司财产。例如:现金账面有2000万元,而实际一分没有;银行存款账面100多万元,而实际四个银行账面只有1.1万元。沈书琴与崔国男合谋以崔国男虚假出资为名做假账,购买一处住房。事后又退给崔国男12万元,占为己有;应当以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伪造会计凭证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0年犯罪嫌疑人崔国男在该公司任财务主管会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做假账等手段侵吞公司财务。在2013年涉嫌犯罪嫌疑人崔国男伙同本公司副经理,邓洪文私自将公司资金557.1万元转入宽甸县大江水电站,这笔资金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崔国男的行为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伪造会计凭证罪现将崔国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回公司资产。此致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市公安局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董玲玲,叶卉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材料】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辽宁省宽甸县满族自治县,天华山路金座酒店东,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职务:总经理。电话:13514579621。犯罪嫌疑人:董玲玲 女(满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任金玛、公司房屋销售员住辽宁省宽甸县镇东门外春五组102号、身份证号码210624198802068226叶卉 女(朝鲜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任金玛公司房屋销售员住辽宁省宽甸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涉嫌犯罪事实金玛公司在公司清理账目期间发现:董玲玲(售楼处经理)、叶卉(售楼处收款员)二人在2013年在公司商品房屋销售期间,利用购房人在办理房照期间节省税额的心理,采取多收款少开收据的手段,侵占公司售房款数额约在70余万元。1#楼803孙洪刚的房屋、3#楼506孙洪晶的房屋、6#楼1305董玲玲的房屋、6#楼1404范青兰的房屋、7#楼406、407赵钱的房屋、5#楼2单元503何涛的房屋均未收购房款。根据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董玲玲、叶卉的行为已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公司资产。此致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市公安局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 31日【邓洪文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材料】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辽宁省宽甸县满族自治县,天华山路金座酒店东,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职务:总经理。电话:13514579621。犯罪嫌疑人:邓洪文、男,户籍地辽宁省宽甸县原宽甸满族自治县副县长(其他信息不祥);现任金玛公司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副经理涉嫌犯罪事实2013年,邓洪文以为公司集资为,由私自成立辽宁省宽甸大江水电站,伙同会计员崔国男将公司资金557.1万元转入邓洪文个人户头。该笔至今资金去向不明。邓洪文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犯罪,根据我国刑法271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公司资产。此致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市公安局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智心田、王志广虚构事实、虚假诉讼,涉嫌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辽宁省宽甸县满族自治县,天华山路金座酒店东,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职务:总经理。电话:13514579621;犯罪嫌疑人:智心田,男,满族,1958年12月22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21-1号1-10—2,王志广,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涉嫌犯罪事实在王志广、智心田与控制金玛公司期间,二人合谋虚构智心田帮助王志广垫付4000万元农民工工资事实,通过非法拘禁方式逼迫付杰认可其虚构的事实,并强迫付杰签署事先拟好的备忘录:金玛借智心田4000万元,用于偿还工程款,月息按3分钱计算(即王、智虚构转移的债务),导致金玛公司背负4000万元的债务,智心田买通公司的会计崔国男,又给增加542万元的借据。继而智心田凭借此备忘录恶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向金玛公司索赔与王志广虚构的转移给公司的4000万本金及利息。庭审中,王志广配合智心田认可其帮助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导致金玛公司一审败诉,公司房产处于查封状态公司业务停运。王志广、智心田与合谋虚构事虚假诉讼,以达到了非法占有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致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市公安局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8日【王志广涉嫌抢劫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诈骗罪犯罪、私刻公章伪造签订合同进行虚假诉讼报案材料】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辽宁省宽甸县满族自治县,天华山路金座酒店东,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职务:总经理。电话:13514579621;犯罪嫌疑人:王志广,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涉嫌犯罪事实(一)犯罪嫌疑人王志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人员对金玛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书琴及相关员工实施了暴力行为,在强行占据员工宿舍和办公室后,抢走了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1151620万元以及若干金饰及其它财物;抢走了金玛公司公章,把金玛公司法定代表人赶走,占据金玛公司达7天之久。王志广使用暴力,强取财产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抢劫罪,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二)犯罪嫌疑人王志广,违背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宽甸中心商城多次招标过程中,伙同蔡斌、高铁力等人实施围标、串标,严重损害金玛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三)犯罪嫌疑人王志广出于其个人不法目的,多次纠集数人(三十多人以上)对金玛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打砸,封锁公司工地、办公场所、职工宿舍,持续时间长,危害严重,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4月26日,王志广私刻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公章,伪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金玛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虚假诉讼以及利用虚假诉讼(仲裁、调解)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辽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此致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市公安局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 【蔡斌、高铁力涉嫌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报案材料】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辽宁省宽甸县满族自治县,天华山路金座酒店东,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职务:总经理。电话:13514579621;犯罪嫌疑人:蔡斌: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清华园小区三号楼402室,电话:13304958833号。犯罪嫌疑人:高铁力,男身份证号:210603195505070017 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五经街21—4号,电话:18645106239号。 涉嫌犯罪事实(一)、高铁力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4月间在金玛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62万元。1,2012年8 月,高铁力以组建物业公司为名,将组建费用50万元占为己有(物业公司未成立,费用未退还);2、2010年5 月,高铁力以向公司提供价值12万元“别克”轿车为由虚假入帐,同年10月套取12万元占为己有,(汽车并没有交付公司);3、2009年,宽甸县政府在香港招商引资中,高铁力采取挂帐的手段,以为公司承揽项目为名,分别给时任葫芦岛市长王力威、丹东市人大主任孙孙殿东人民币各10万元。高铁力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二)、蔡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伟公司没有建筑资质的真相并虚构开工事实,诱使金玛公司与其二人签订《金玛(宽甸)中心商城建设项目合作协议》,通过虚假诉讼,蔡斌侵吞了金玛公司1000万元财产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蔡斌、高铁力,作为招标人(金玛公司)的代表,违背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宽甸中心商城多次招标过程中,伙同王志广等人实施围标、串标,严重损害金玛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蔡斌、高铁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金玛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便利条件,将金玛公司的财物共计1600万元占为已有,属于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市公安局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郭元富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犯罪报案材料】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辽宁省宽甸县满族自治县,天华山路金座酒店东,法定代表人:沈书琴,职务:总经理。电话:13514579621;犯罪嫌疑人:郭元富、男、汉族,身份证号:210 624197105290011号;涉嫌犯罪事实(一)2010年7月,在金玛公司工程施工初始阶段,郭元富有黑社会背景及几次受到刑事处罚的背景,智心田介绍郭元富进入金玛公司工作,之后全面介入工程建设施工工作。在2012年12月,在金玛公司法人代表被赶出公司后,2012年12月14日,智心田等利用劫取的公司公章及个人名章,伪造付杰签名,任命郭元富为公司总经理。(二)郭元富利用其职务便利,以验车为幌子,骗取金玛公司悍马车辆手续,将金玛公司价值为170余万悍马车非法变更到自己名下,据为己有。在未支付认可款项的情况下,将两套门面房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1100多万,在处理智心田、王志广抢劫公司1151620元现金时,郭元富以将自己的挖沟机作价70万元卖给公司为由,扣留公司70万现金,但至今郭元富未将挖沟机交付公司,也未退回现金,郭元福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达到侵占金玛公司巨额资产的目的,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70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三)郭元富利用公司开发宽甸商业城项目,涉及百姓房屋拆迁事宜,捏造拆迁砍人,平息事件及捏造其他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公司钱财共计52万元,符合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四)郭元富利用在与智心田、王志广霸占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以暴力威胁金玛公司工程师马国生,要求从公司外网款工程中提取回扣,在被胁迫情况下,郭元富非法占有公司52万元。郭元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郭元富涉嫌数罪,理应予以追究数罪并罚。据悉,郭仅以侵占10万元科刑轻判。 此致 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市公安局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关于万立明受贿罪一案赃款未返还问题的反映】2016年 月,辽宁省宽甸县公安局的“3.19”前专案组组长万立明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涉及我公司资金35万元,应当退还给我公司。请公安机关追查。此致辽宁省公安厅、丹东市公安局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和我们的意见】一、 案件的性质的认识。(一)纵观全案,2009年,金玛公司应宽甸县政府招商引资要求投巨资开发建设“中心商城”,现在落个血本无归还背上巨额债务、官司缠身、经营业务全面停摆的悲惨局面,有公司用人不当,管理混乱是原因之一,但主要的是宽甸县地方黑恶势力猖獗,与公司管理人员内外勾结,政府部门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司法不公正,不排除个别官员充当保护伞等诸多原因所致。(二)本案是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的连环案。如果从始到未全过程的看,假融资真侵占一一没有资质就挂靠一一为了中标搞围标一私刻公章伪造签字一取得施工合同一一没有垫资就要工程款一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一一抢劫、绑架一一无售房可证一一就买房屋一一政府应当给开发商给退补红线款一一却给了建筑商等等,一环扣一环。这些问题都是事先有预谋的。有合同诈骗、非法围标、串标;有绑架、威胁、强行限制投资人人身自有,强迫签订合同、文书;有抢劫公司财务印章、做假账,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侵占公司资产;有虚构事实虚假诉讼将非法侵占通过司法民事判决程序包装成“合法取得”。表面上是孤立的民事案间经济纠纷,但此案与彼案之间环环相扣,具有内在联系。目的只有一个,侵吞公司财产。既有实施犯罪的各种行为,也实现了犯罪目的(危害结果)。因此,我们不能同意辽宁省公安机关有的办案人员“是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我们认为持此种意见的原因有三:一是对案件事实缺乏客观的全面了解;二是静止、片面、孤立认识问题,就“民事纠纷”研究民事纠纷;三是地方保护,直接、间接的拖着不办,大事化小。。。;二我们的意见:1、对上述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非法侵占报案人金玛公司的资产予以追偿返还,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报案人: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