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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通则的一种体系性理解_废话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民事法律学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9
摘要:关于民法通则的一种体系性理解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那么应当查清哪些事实,适用哪些法律就成了案件审理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最高院以案由规定的形式将民事案件归纳为十个一级案由,四十三个二级案由和422个三级案

关于民法通则一种体系理解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那么应当查清哪些事实,适用哪些法律就成了案件审理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最高院以案由规定的形式将民事案件归纳为十个一级案由,四十三个二级案由和422个三级案由,但规定案由与具体案情并不总是简单的一一对应,而案件数量的增加又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尽快确定审理方向并提取相关事实,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理清现行各类民事规范的相互关系并形成体系无疑是方法之一。

民法通则施行三十年来,已经与相关单行法、司法解释、意见以及大量生效裁判组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民事规范体系,而正在审议过程中的民法总则(草案)并未改变其基本结构。本文尝试从不同角度对民法通则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做一种体系性的理解,希望有助于审判实践中对具体规则的整体把握。

   一、从规范角度理解民法通则的内部结构

民法通则共九章,分别为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其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属于国际私法范畴,而基本原则和附则属于规则之规则,自有其逻辑,可以暂且不论,那么剩余六章的相互关系事实上形成了民法通则的内部结构。我们知道定义的一般方式为属加种差,理解种概念要先从属概念开始,民法通则作为规范的一种,其主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外乎规范什么以及如何规范。

(一)关于规范什么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在权利概念还没有出现之前,法律规范指向的一直是行为,行为是规范对人发生作用的媒介。或者可以这样说:法律,从古至今,无论其宣称的目的是什么,都需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实现。但法律规范的仅仅是行为么?当然不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点出了行为与利益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或者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说物理是物质运动与能量关系的自然法则,那么法律就是人的行为与利益关系的社会法则。法律规范行为和利益其中的一项往往都要涉及另一项。那么法律规范所有的行为与利益关系么?也不是。“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所谓分争,至少在二者之间,简单地说,为法律特别是民法所最终规范的是人们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作为民法之通则当然也是如此。当然,实践中行为往往和意志一同被考虑,而与利益一同被考虑的一般是其存在的载体。

(二)关于如何规范

借用功能模块化理论,如果一个问题由多个问题组合而成,那么这个组合问题的复杂程度将大于分别考虑这个问题时的复杂程度之和。因此要解决民法通则“如何规范”这样一个组合问题,可以先将其拆分成几个问题并分别求解,形成既独立解决各自问题又联合解决共同问题的功能模块。那么怎样拆分呢?我们可能要回到民法通则“规范什么”这一前提中寻找答案,“如何规范”换句话说就是规范人的行为与利益的方法,其一般原理从行为角度可以简单表述为: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的怎么做,不能做的做了会怎样。从利益角度可以简单表述为:确定利益归谁支配。对支配利益正当变动的保障,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虽然规范的角度会根据实际需要在行为与利益之间不断变换,但规范的原理却基本一致,据此我们会发现民法规范大体需要三种规则(功能):所有、允诺和责任。

“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确定利益归谁支配”是有关所有的规则,简单说就是分清楚利益是你的还是我的,利益分清了行为的准则也就明确了,像“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说的就是确定所有(定分)的重要性。“能做的怎么做/对支配利益正当变动的保障”是有关允诺的规则,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允诺必须信守,像“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尤合符节也,无言而不行也”,就是用言行合一表述信的含义。“不能做的做了会怎样/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是有关责任的规则,我国民众对责任的朴素理解主要是因果报应,像“善恶之报,如影随形”,表达的就是这一传统观念。上述所有、允诺、责任这三种规则(功能)通过民族语言可以简单表述为各得其所、言而有信、善恶有报,换成西式语言就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可见,古今中外,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所需要的基本规则是一致的,它们也组成了我国民法通则的内部结构。

   此外,不论是行为、利益还是所有、允诺、责任都可归于人,人具有被规范与规范的双重属性,其作为规范时的特定状态对所有、允诺、责任进而对行为、利益都将产生影响,所以有关人的规则需要首先加以规定。

(三)看图理解内部结构

以上对民法通则内部结构的分析,为便于理解形成简要图示如下:                        

   

关于民法通则的一种体系性理解_废话

   如图,我们可以将民法通则的内部结构简单理解为:把现实生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利益抽象形成一般模式,通过人联合所有、允诺、责任等规则对其加以规制进而形成具有不同功能的模块(各章),各章以实现功能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以行为和利益相互连接,形成一般民事规范的通用模型。而民事审判可以简单理解为通过诉讼程序提取个案中行为和利益的数据(小前提)并将其导入相关功能模块(大前提)中运行以作出裁判(结论)。另外,这一模型当然是存在于具体环境中的,外部环境如事件等的影响无法一一列明,需要单独规定。

具体到民法通则,公民(自然人)、法人两章可以理解为有关人及其组合的规则。“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法亦如是。对人来说需要规定从出生到死亡之间的不同状态及其法律意义,对组合来说则需要规定不同组合形式从成立到终止之间的不同状态及其法律意义,法律意义一般表述为某种能力,并因适用所有、允诺、责任规则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能力。其中民法通则虽未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进行区分,但订立合同和侵害他人所涉及的能力显然不同,“一般而言,一个年轻人对其侵权行为能够认识的时间,早于其能够做出有效意思表示的时间”。民事权利一章可以理解为利益(行为)经过所有规则的规制所产生的结果。在这一章里,一些基础性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通过所有规则被识别为民事权利,采取逐一列举的方式,“使大家一目了然,知道自己有哪些民事权利,应当如何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章可以理解为行为(利益)经过允诺规则的规制所产生的结果。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或称意思表示),其基本功能内核似乎都可以表述为一种允诺,如“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违反该允诺时法律提供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该允诺的履行是一种义务”,名称不同更多的或许只是不同法系命名角度的不同。而代理作为一种适用比较广泛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规定其中。民事责任一章可以理解为行为/利益经过责任规则的规制所产生的结果。责任是对行为和利益的最终调整,其功能是所有和允诺无法替代的,本章所包含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多数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另外,诉讼时效一章可以理解为行为/利益经过时间规则的规制所产生的结果,诉讼时效虽然名称与诉讼法相对应,其所涵盖的却只是我们需要并能够提炼出时间规则的一小部分。

二、从区分角度理解民法通则的外部关系

责任编辑:民事法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