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3岁的赵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大风刮倒的大树砸中头部,于是起诉树木养护单位,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养护公司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1000余元。 此案承办法官介绍,2016年9月27日7时30分许,赵先生上班途经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一家小提琴厂门口附近时,右侧路边一棵杨树被狂风吹折,砸中了赵先生的头部,造成其鼻骨、上颌骨、左侧眼眶内壁等多处骨折,以及左侧眼眶眶内渗出性改变、部分牙体缺失等伤情。因与该树木的养护单位协商赔偿未果,赵先生将该养护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000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先生被养护公司管理的树木砸伤,养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通州法院判令养护公司赔偿赵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047.39元。 |